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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二审开庭
2015-8-9 17:51:22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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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前,行驶中的机动车遇到行人,让还是不让?在这个问题上,浙江海宁交警对贝先生作出行政处罚,贝先生则把交警告了。这是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轰动一时。今8月5日下午,此案在嘉兴中院二审开庭。
处罚:斑马线前机动车未礼让行人
今年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在海宁市西山路被交警拦下,被告知人行横道前未停车让行人而违法。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记3分。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也和他的车一致,但没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
一审:交警处罚合法
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5月18日,海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的范畴。
被告辩称:事发当日,原告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经邮电新村时,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截停原告驾驶的汽车并核实了原告的驾驶员身份。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视频中的车辆就是原告驾驶的汽车,原告被截停后并没有对未停车让行的事实提出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视频显示,行人已经先于当事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的前进方向为当事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若该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
6月21日,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停车让行应当还是必须
贝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贝先生认为,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应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原判对法条理解为只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车辆就必须“停车让行”,是对法条的曲解,势必造成交通的混乱和堵塞。
8月5日下午,嘉兴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贝先生、海宁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顾志华及委托代理人该大队民警陆阳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并无新证据提交。
上诉人提出异议:视频并无显示车辆牌照,事发当时现场车流量、人流量很大,现场交警仅通过肉眼观察,无法保证看清每辆车有无违法。他被拦停后说“看到行人停了我才开过去”的话,是因为交警指向性提出“为什么违法”的问题,本能的回答,事实上根本记不清。
被上诉人辩称:视频显示,事发前后,现场并无其他车型颜色一致的车辆通过。交警执法分为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在现场执法中,并不是每一个都有视频的,这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利。根据交警的执勤方式,在本案中,现场交警是定点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有车辆违法后,用对讲机报出车牌、车型和颜色,实时通知下一个路口的交警进行拦截,不可能出错。这样的处罚也并不是针对上诉人一人,事发之前就一直是这样查处的。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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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前,行驶中的机动车遇到行人,让还是不让?在这个问题上,浙江海宁交警对贝先生作出行政处罚,贝先生则把交警告了。这是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轰动一时。今8月5日下午,此案在嘉兴中院二审开庭。
处罚:斑马线前机动车未礼让行人
今年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在海宁市西山路被交警拦下,被告知人行横道前未停车让行人而违法。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记3分。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也和他的车一致,但没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
一审:交警处罚合法
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5月18日,海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的范畴。
被告辩称:事发当日,原告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经邮电新村时,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截停原告驾驶的汽车并核实了原告的驾驶员身份。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视频中的车辆就是原告驾驶的汽车,原告被截停后并没有对未停车让行的事实提出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视频显示,行人已经先于当事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的前进方向为当事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若该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
6月21日,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停车让行应当还是必须
贝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贝先生认为,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应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原判对法条理解为只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车辆就必须“停车让行”,是对法条的曲解,势必造成交通的混乱和堵塞。
8月5日下午,嘉兴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贝先生、海宁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顾志华及委托代理人该大队民警陆阳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并无新证据提交。
上诉人提出异议:视频并无显示车辆牌照,事发当时现场车流量、人流量很大,现场交警仅通过肉眼观察,无法保证看清每辆车有无违法。他被拦停后说“看到行人停了我才开过去”的话,是因为交警指向性提出“为什么违法”的问题,本能的回答,事实上根本记不清。
被上诉人辩称:视频显示,事发前后,现场并无其他车型颜色一致的车辆通过。交警执法分为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在现场执法中,并不是每一个都有视频的,这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利。根据交警的执勤方式,在本案中,现场交警是定点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有车辆违法后,用对讲机报出车牌、车型和颜色,实时通知下一个路口的交警进行拦截,不可能出错。这样的处罚也并不是针对上诉人一人,事发之前就一直是这样查处的。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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