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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 庭审现两大争议
2015-4-23 14:52:26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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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5年4月8日,恰逢《宫锁连城》开播一周年,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现场双方围绕两大争议问题进行交锋。
争议一:琼瑶是否是剧本的著作权人?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关于琼瑶是否拥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一直都是庭审现场争议的焦点。
其实,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而非琼瑶。在一审庭审现场,于正代理律师就此质疑琼瑶作为《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面对质疑,琼瑶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由于小说《梅花烙》先于电视剧《梅花烙》出版发行,而 “剧本和小说不可分离”,因此可认定琼瑶同样拥有电视剧《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
在一审庭审现场,琼瑶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一份林久愉的“声明书”,这份在2014年6月20日经过公证的声明称,《梅花烙》剧本系由琼瑶独立原创形成,琼瑶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对此,于正代理律师马晓刚表示,该证据仅能表明琼瑶自2014年6月20日后才拥有剧本著作权。
马晓刚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时,对方并没有拿出能够证明琼瑶是《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的有效证据。因此在一审判决结束后,于正方面在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查找到了23年前的登记资料。据马晓刚介绍,根据台湾地区法律,1992年起要求进行著作权登记,而在当年的记录里,《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并非琼瑶本人,而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怡人公司”)。
在今年4月8日的二审现场,马晓刚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出具的函件。函件显示,1992年《梅花烙》剧本是由怡人公司在台湾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而《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
根据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规定,著作创作人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且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依照登记,《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不在琼瑶名下,而归属怡人公司。
马晓刚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琼瑶方面故意隐瞒了1992年剧本创作之初关于权利主体的证明文件,让一审法院认为她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人。而一审法院对这样的重要事实却没有审查,就认定琼瑶享有著作权。
“在一审庭审阶段,我们五方代理人就著作权主体问题曾经向法院提出过数次异议,要求一审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资料,但一审原告没有交,一审法院没有审查。”马晓刚说,“我们怀疑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缺少最起码的诚信。”
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方面不予认可。她的代理律师王军认为,从程序方面,对方提交的证据,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
根据两岸的司法协助规定,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再由海基会转交至大陆有关方面。马晓刚表示,新的证据正在提交中。
争议二:认定侵权的依据存争议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在认定侵权上采用了情节“高度相似”性标准,法院认为, 用于比对的文学作品中,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则可以认定侵害著作权成立。
在两部作品的整体对比上,一审引入了“受众感受度”作为考量因素。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以琼瑶方提供的在新浪网等进行的受众观赏体验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法院据此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
对此,于正代理律师马晓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网络调查”没有法律基础,不可以拿来作为证据。
同时,马晓刚也对有关“受众感受度”的观点表示无法理解。
“观众感知二者很相像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很多东西都很相像。”比如家庭伦理剧中婆媳关系总是很差,“谁写都很相似,因为素材是一定的,表达是有限的。就好比摄影,两位摄影家分别拍摄北海白塔,你能说因为相似就一定是后一张侵犯前一张著作权么?”马晓刚说。
在马晓刚看来,著作权很重要的一点特质叫做独创性。在他看来,只要于正是独立创作的,那么即使《宫锁连城》中有些内容与琼瑶的《梅花烙》存在类似的情况,也不能因此判定于正抄袭。
一审法官冯刚曾在庭后接受采访时坦言,“琼于案”在法律层面确实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其中他就提到思想与表达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具体元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特定情节以及特定情节串联而成的整体,这些都是以往案件中不多见的。”冯刚表示,著作权法并未对保护的客体做明确界定,而本案在这方面提出了更细层面的标准,确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构成,这实际是对传统的整体比对方式的一种突破。
在一审判决书中,除了引述琼瑶方面进行的网络调查外,法院在对比琼瑶方面提出的21个关键情节后认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相似。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法院认定于正侵权的一个理由,就是因为构成故事主要脉络的关键性桥段、人物设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而有关这一点,马晓刚在二审现场提出了全新的比对结果。于正方面认为,对方在一审中提交比对结果时,有意识地忽略了故事情节中实质上不同的细节,造成了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假象。其实,《宫锁连城》中共有900多个情节,而《梅花烙》中的情节数量也超过400个。
马晓刚表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两部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并不能简单依靠双方提交的比对结果,是需要由法院来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做出鉴定。至于一审判决中为何忽略掉了这一关键信息,他对此表示不理解。
“琼于案”大事记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中称,由于正任编剧的电视剧 《宫锁连城》 抄袭自己的 《梅花烙》 剧本。
同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括于正在内的五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 《宫锁连城》。于正随后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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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5年4月8日,恰逢《宫锁连城》开播一周年,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现场双方围绕两大争议问题进行交锋。
争议一:琼瑶是否是剧本的著作权人?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关于琼瑶是否拥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一直都是庭审现场争议的焦点。
其实,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而非琼瑶。在一审庭审现场,于正代理律师就此质疑琼瑶作为《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面对质疑,琼瑶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由于小说《梅花烙》先于电视剧《梅花烙》出版发行,而 “剧本和小说不可分离”,因此可认定琼瑶同样拥有电视剧《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
在一审庭审现场,琼瑶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一份林久愉的“声明书”,这份在2014年6月20日经过公证的声明称,《梅花烙》剧本系由琼瑶独立原创形成,琼瑶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对此,于正代理律师马晓刚表示,该证据仅能表明琼瑶自2014年6月20日后才拥有剧本著作权。
马晓刚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时,对方并没有拿出能够证明琼瑶是《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的有效证据。因此在一审判决结束后,于正方面在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查找到了23年前的登记资料。据马晓刚介绍,根据台湾地区法律,1992年起要求进行著作权登记,而在当年的记录里,《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并非琼瑶本人,而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怡人公司”)。
在今年4月8日的二审现场,马晓刚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出具的函件。函件显示,1992年《梅花烙》剧本是由怡人公司在台湾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而《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
根据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规定,著作创作人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且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依照登记,《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不在琼瑶名下,而归属怡人公司。
马晓刚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琼瑶方面故意隐瞒了1992年剧本创作之初关于权利主体的证明文件,让一审法院认为她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人。而一审法院对这样的重要事实却没有审查,就认定琼瑶享有著作权。
“在一审庭审阶段,我们五方代理人就著作权主体问题曾经向法院提出过数次异议,要求一审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资料,但一审原告没有交,一审法院没有审查。”马晓刚说,“我们怀疑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缺少最起码的诚信。”
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方面不予认可。她的代理律师王军认为,从程序方面,对方提交的证据,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
根据两岸的司法协助规定,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再由海基会转交至大陆有关方面。马晓刚表示,新的证据正在提交中。
争议二:认定侵权的依据存争议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在认定侵权上采用了情节“高度相似”性标准,法院认为, 用于比对的文学作品中,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则可以认定侵害著作权成立。
在两部作品的整体对比上,一审引入了“受众感受度”作为考量因素。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以琼瑶方提供的在新浪网等进行的受众观赏体验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法院据此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
对此,于正代理律师马晓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网络调查”没有法律基础,不可以拿来作为证据。
同时,马晓刚也对有关“受众感受度”的观点表示无法理解。
“观众感知二者很相像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很多东西都很相像。”比如家庭伦理剧中婆媳关系总是很差,“谁写都很相似,因为素材是一定的,表达是有限的。就好比摄影,两位摄影家分别拍摄北海白塔,你能说因为相似就一定是后一张侵犯前一张著作权么?”马晓刚说。
在马晓刚看来,著作权很重要的一点特质叫做独创性。在他看来,只要于正是独立创作的,那么即使《宫锁连城》中有些内容与琼瑶的《梅花烙》存在类似的情况,也不能因此判定于正抄袭。
一审法官冯刚曾在庭后接受采访时坦言,“琼于案”在法律层面确实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其中他就提到思想与表达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具体元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特定情节以及特定情节串联而成的整体,这些都是以往案件中不多见的。”冯刚表示,著作权法并未对保护的客体做明确界定,而本案在这方面提出了更细层面的标准,确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构成,这实际是对传统的整体比对方式的一种突破。
在一审判决书中,除了引述琼瑶方面进行的网络调查外,法院在对比琼瑶方面提出的21个关键情节后认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相似。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法院认定于正侵权的一个理由,就是因为构成故事主要脉络的关键性桥段、人物设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而有关这一点,马晓刚在二审现场提出了全新的比对结果。于正方面认为,对方在一审中提交比对结果时,有意识地忽略了故事情节中实质上不同的细节,造成了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假象。其实,《宫锁连城》中共有900多个情节,而《梅花烙》中的情节数量也超过400个。
马晓刚表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两部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并不能简单依靠双方提交的比对结果,是需要由法院来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做出鉴定。至于一审判决中为何忽略掉了这一关键信息,他对此表示不理解。
“琼于案”大事记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中称,由于正任编剧的电视剧 《宫锁连城》 抄袭自己的 《梅花烙》 剧本。
同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括于正在内的五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 《宫锁连城》。于正随后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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