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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诉讼时效篇 1、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2、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5、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有无限制? 6、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如何确认无困管理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8、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何把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 9、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中断? 10、因原告非适格主体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告的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l、当事人撤诉或困未缴纳诉讼费用被按撤诉处理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后又撤回请求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3、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是否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 14、如何把握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15、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6、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7、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8、雇主行使追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篇 1、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答: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力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法院不予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也是司法实务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客体定位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一般认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债权请求权皆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实务中应注意,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物权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答:不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答:不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该权利、如何行使该权利,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的根本要求,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故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才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 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答:不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将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相适应。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5、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有无限制? 答:有限制。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皆来作明确规定,实务中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规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利于法院在一审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该司法解释中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实务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有 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请求返还不当得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退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对于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如何确认无因管理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问的起算点?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何把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所谓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但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来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 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9、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中断?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应予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10、因原告非适格主体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告的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之一,因原告非真正的权利人即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该起诉对于真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当事人撤诉或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按撤诉处理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依 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即使又主动撒诉,也应认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缴纳诉讼费用虽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如果权利人起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即使未缴纳诉讼费用.也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后又撤回请求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3、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是否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 答;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 连带性或称为涉他性,即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4、如何把握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答:相邻权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区别不同请求权而定。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因其属于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系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产生的物权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5、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否适用诉讼肘效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就时效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司法解释中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年内”是不变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16、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医疗过错行为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患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主张,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算。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可以损害后果固定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损害后果固定的证据包括成熟的医学理论,医学规则、医生证明,病历、诊疗检验单等。 17、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在实务中,对该问题可做如下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为受害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要根据权利被侵害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 此外,对于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且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18、雇主行使追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雇主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故雇主行使追偿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雇主实际向受害人赔偿之日,应视为其知道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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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诉讼时效篇
1、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2、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5、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有无限制?
6、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如何确认无困管理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8、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何把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
9、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中断?
10、因原告非适格主体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告的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l、当事人撤诉或困未缴纳诉讼费用被按撤诉处理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后又撤回请求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3、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是否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
14、如何把握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15、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6、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7、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8、雇主行使追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篇
1、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
答: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力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法院不予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也是司法实务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客体定位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一般认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债权请求权皆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实务中应注意,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物权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答:不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答:不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该权利、如何行使该权利,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的根本要求,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故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才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对诉
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答:不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将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相适应。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5、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有无限制?
答:有限制。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皆来作明确规定,实务中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规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利于法院在一审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该司法解释中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实务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有
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请求返还不当得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退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对于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如何确认无因管理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问的起算点?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何把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所谓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但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来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
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9、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中断?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应予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10、因原告非适格主体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告的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之一,因原告非真正的权利人即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该起诉对于真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1、当事人撤诉或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按撤诉处理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依
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即使又主动撒诉,也应认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缴纳诉讼费用虽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如果权利人起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即使未缴纳诉讼费用.也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后又撤回请求的,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3、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是否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
答;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
连带性或称为涉他性,即对连带之债中的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及于连带之债中的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4、如何把握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答:相邻权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区别不同请求权而定。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因其属于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系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质产生的物权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5、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否适用诉讼肘效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就时效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司法解释中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年内”是不变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16、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医疗过错行为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患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主张,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算。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可以损害后果固定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损害后果固定的证据包括成熟的医学理论,医学规则、医生证明,病历、诊疗检验单等。
17、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在实务中,对该问题可做如下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为受害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要根据权利被侵害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
此外,对于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且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18、雇主行使追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雇主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故雇主行使追偿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雇主实际向受害人赔偿之日,应视为其知道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