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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0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座谈纪要(三)
2015-3-27 08:49:45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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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关于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座谈纪要(三)》的通知
泸中法[2010]264号
各县区法院:
为了统一类案司法尺度,针对我市两级法院在民商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若干具体问题,经过调研、讨论,对部分问题已经初步形成一致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遇到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院。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一、人身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标GB18667-2002)鉴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16180-2006)鉴定伤残等级
。
2、农村居民受到人身损害,如果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原则上按每天20-30元计算。
【相关专题:
民事综合 (8/102)
】
3、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如果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护理费原则按每天50-60元计算。
4、受害人在出院休息期间,医嘱确需护理的,护理费原则按每天30-40元计算。
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追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保险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应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解决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侵权人投保了责任险,人民法院不追加责任险的保险人参加诉讼。
6、受害人主张续医费及续医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原则上应在续医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解决。
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另案起诉请求赔偿续医期间的损失的,受害人在续医时的误工费应按比例计算。即每天误工费ⅹ(1-已赔偿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ⅹ误工天数。
7、受害人经鉴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按公安部的规定确定附加赔偿指数,即二至四级,附加指数为4%,五级至十级,附加赔偿指数为2%。
8、受害人严重残疾成植物人状态,经鉴定系终身护理依赖,受害人的护理费原则上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五年期限届满后仍存活的,受害人可再次起诉请求护理费。
9、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因征地、将会转为城市居民的农村居民,可以按城市居民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0、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强险的保险人主张非基本医疗费用不属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车方垫付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人民法院可在判决理由部分叙明,就超过其垫付责任的部分向交强险的保险人理赔,但不应判决交强险的保险人向车方(被告)支付。
12、为查明伤残情况进行的必要的伤残鉴定,其合理的鉴定费可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
1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单位是交强险的保险人。
14、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害的,人民法院按伤亡人数平均确定每个受害人的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先起诉的受害人实际损失低于其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的,差额部分按未起诉的受害人的人数平均分配给未起诉的受害者。但是。全部受害人一同诉至法院的,交强险限额按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15、多个车辆的交强险对同一受害人均有赔偿义务的,由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车辆的交强险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车辆的交强险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16、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受害人有权选择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赔偿,或者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
受害人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的,受害人就其自身过错而减少赔偿的金额有权请求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追偿,但肇事车辆的使用人除外。
受害人选择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赔偿的,投保义务人有权在赔偿后,有权就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使用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向肇事车辆的使用人追偿。
17、牵引车和挂车结合使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亡的,牵引车、挂车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均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属牵引车、挂车责任范围的,由牵引车、挂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挂车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
1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计算标准所指上一年度,应当是劳动争议仲裁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工伤待遇纠纷未经仲裁开庭的,指一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
19、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确需续医的,工伤职工有权享受续医待遇。续医待遇原则上待续医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20、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而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1、没有经济补偿金内容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虽有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自未履行义务之日起,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四、合同纠纷
22、因政府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则上通过大调解解决。
23、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对方仅以自己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抗辩的,一审法院应向对方释明,如果其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酌减。
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调减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确1.3倍。
24、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的,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违约金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应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的规定执行;如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判决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另行判决对方赔偿损失,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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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关于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座谈纪要(三)》的通知
泸中法[2010]264号
各县区法院:
为了统一类案司法尺度,针对我市两级法院在民商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若干具体问题,经过调研、讨论,对部分问题已经初步形成一致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遇到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院。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一、人身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标GB18667-2002)鉴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16180-2006)鉴定伤残等级[sign_1]。
2、农村居民受到人身损害,如果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原则上按每天20-30元计算。[/sign_1]
3、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如果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护理费原则按每天50-60元计算。
4、受害人在出院休息期间,医嘱确需护理的,护理费原则按每天30-40元计算。
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追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保险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应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解决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侵权人投保了责任险,人民法院不追加责任险的保险人参加诉讼。
6、受害人主张续医费及续医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原则上应在续医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解决。
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另案起诉请求赔偿续医期间的损失的,受害人在续医时的误工费应按比例计算。即每天误工费ⅹ(1-已赔偿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ⅹ误工天数。
7、受害人经鉴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按公安部的规定确定附加赔偿指数,即二至四级,附加指数为4%,五级至十级,附加赔偿指数为2%。
8、受害人严重残疾成植物人状态,经鉴定系终身护理依赖,受害人的护理费原则上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五年期限届满后仍存活的,受害人可再次起诉请求护理费。
9、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因征地、将会转为城市居民的农村居民,可以按城市居民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0、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强险的保险人主张非基本医疗费用不属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车方垫付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人民法院可在判决理由部分叙明,就超过其垫付责任的部分向交强险的保险人理赔,但不应判决交强险的保险人向车方(被告)支付。
12、为查明伤残情况进行的必要的伤残鉴定,其合理的鉴定费可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
1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单位是交强险的保险人。
14、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害的,人民法院按伤亡人数平均确定每个受害人的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先起诉的受害人实际损失低于其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的,差额部分按未起诉的受害人的人数平均分配给未起诉的受害者。但是。全部受害人一同诉至法院的,交强险限额按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15、多个车辆的交强险对同一受害人均有赔偿义务的,由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车辆的交强险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车辆的交强险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16、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受害人有权选择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赔偿,或者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
受害人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的,受害人就其自身过错而减少赔偿的金额有权请求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追偿,但肇事车辆的使用人除外。
受害人选择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赔偿的,投保义务人有权在赔偿后,有权就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使用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向肇事车辆的使用人追偿。
17、牵引车和挂车结合使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亡的,牵引车、挂车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均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属牵引车、挂车责任范围的,由牵引车、挂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挂车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
1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计算标准所指上一年度,应当是劳动争议仲裁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工伤待遇纠纷未经仲裁开庭的,指一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
19、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确需续医的,工伤职工有权享受续医待遇。续医待遇原则上待续医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20、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而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1、没有经济补偿金内容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虽有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自未履行义务之日起,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四、合同纠纷
22、因政府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则上通过大调解解决。
23、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对方仅以自己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抗辩的,一审法院应向对方释明,如果其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酌减。
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调减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确1.3倍。
24、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的,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违约金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应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的规定执行;如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判决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另行判决对方赔偿损失,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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