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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2015-3-1 11:31:11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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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处于起始阶段,依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及工作困境
(一)未成年被矫正对象的现状特点分析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被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这两类案件占D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的78%。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
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
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青春期思想比较叛逆,有着强烈的反抗管教心理特点,再加上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志不坚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境
1、法律依据上的缺失
纵观《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从该规定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规定。而“两高两部”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效力等级较低。因而,目前我国仍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规定。
2、缺少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矫正项目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大体相同,对未成年被矫正对象仅限于“不准离开所住县市,不固定的通知报道”这一方式,而公益劳动、教育学习、加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这样的矫正项目却很少开展过,缺少实质性的帮扶措施。在工作实践中,对矫正效果也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因而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3、专业工作人员缺乏且经费保障到位难
由于被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因而在制定矫正计划及矫正方案的过程中,亟需具备专业的、特殊素质的工作人员。如美国对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他们承担法律执行和未成年犯的矫正的工作。其主要负责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负责犯罪当事人在法院处置前的调查;二是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三是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矫治。但在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仍处于初步阶段,缺少专业的工作人员,且这方面的经费保障也不足,从而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一)完善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日本、德国等均出台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来保障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亟需借鉴外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与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分离。笔者建议,可先行先试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以保持该项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二)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为了使未成年犯重塑人格、回归社会。笔者建议,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一些具有实效的社区矫正项目。尤其是加强未成年犯思想教育、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重视公益劳动。其一,加强公益服务项目。让未成年犯在特定区域从事一定的公益劳动,既可以起到用实践教育感染的作用,也可以补偿其过错,更好的体现出行刑的社会化。其二,重置家庭。将未成年犯安置在一个社区家庭,提供其家庭式的教育模式,以亲情为纽带,温暖、感化未成年犯。从而使其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其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由于未成年犯多为在校生,一般缺乏谋生技能。因此,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是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式,更是提高其谋生能力的手段。
(三)加强专业矫正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我国应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度,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素质。正如上文所说,从各地实践来看,经费问题是制约未成年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因此应该逐步完善该项经费保障体制,设立专项资金,也可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如社会捐助等,确保为顺利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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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处于起始阶段,依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及工作困境
(一)未成年被矫正对象的现状特点分析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被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这两类案件占D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的78%。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
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
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青春期思想比较叛逆,有着强烈的反抗管教心理特点,再加上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志不坚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境
1、法律依据上的缺失
纵观《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从该规定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规定。而“两高两部”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效力等级较低。因而,目前我国仍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规定。
2、缺少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矫正项目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大体相同,对未成年被矫正对象仅限于“不准离开所住县市,不固定的通知报道”这一方式,而公益劳动、教育学习、加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这样的矫正项目却很少开展过,缺少实质性的帮扶措施。在工作实践中,对矫正效果也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因而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3、专业工作人员缺乏且经费保障到位难
由于被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因而在制定矫正计划及矫正方案的过程中,亟需具备专业的、特殊素质的工作人员。如美国对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他们承担法律执行和未成年犯的矫正的工作。其主要负责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负责犯罪当事人在法院处置前的调查;二是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三是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矫治。但在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仍处于初步阶段,缺少专业的工作人员,且这方面的经费保障也不足,从而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一)完善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日本、德国等均出台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来保障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亟需借鉴外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与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分离。笔者建议,可先行先试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以保持该项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二)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为了使未成年犯重塑人格、回归社会。笔者建议,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一些具有实效的社区矫正项目。尤其是加强未成年犯思想教育、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重视公益劳动。其一,加强公益服务项目。让未成年犯在特定区域从事一定的公益劳动,既可以起到用实践教育感染的作用,也可以补偿其过错,更好的体现出行刑的社会化。其二,重置家庭。将未成年犯安置在一个社区家庭,提供其家庭式的教育模式,以亲情为纽带,温暖、感化未成年犯。从而使其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其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由于未成年犯多为在校生,一般缺乏谋生技能。因此,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是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式,更是提高其谋生能力的手段。
(三)加强专业矫正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我国应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度,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素质。正如上文所说,从各地实践来看,经费问题是制约未成年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因此应该逐步完善该项经费保障体制,设立专项资金,也可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如社会捐助等,确保为顺利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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