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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如何充分发挥作用2015年02月19日20:54东方法眼黄凌志字号:T|T核心提示: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逐步完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更加突出。如何克服此类问题,笔者试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意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得很早,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从国家根本制度上确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随后制定的三大诉讼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缺乏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直到2005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才得到较快的发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提出对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的基层法院,可根据条件按照本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人民陪审员。随着“倍增计划”逐步完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更加突出。要提高这些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仅依靠法院组织培训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名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的新任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才能切实加强自身的履职能力,有效起到“编外法官”的作用。 一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大部分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在庭审中多少存在缺乏“陪审自信”的现象。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是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拥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如果对基本法律常识都一问三不知,那么他如何有效履行自身职责呢?因此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比如知道打官司就是讲证据、案件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等等。当然人民法院不可能不切实际地要求每一名人民陪审员都精通法律,这样也会违背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人民陪审员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可以更多地从生活经验、社会道德、人情伦理等角度,对案件作出自己独立的评判和表决。 二是要在庭前充分做好阅卷工作。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活动,都是通过案卷材料反映出来的。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固定的职业,虽然不可能像法官一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审案,但是如果要在开庭时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掌握案件争议焦点,那么就应当至少在开庭三天前与承办法官联系做好该案的阅卷工作。通过查看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熟悉该案的基本案情,草拟庭审发问提纲,以便在庭审中做到有的放矢。否则,人民陪审员在自身法律业务能力低于法官的情况下,如果在开庭时还不熟悉基本案情,那么在庭审时对法官将产生更加强烈的依附心理,对案件处理也就很难形成独立见解,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也成为了摆设。 三是要充分大胆的发挥自身专长。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不同行业,都拥有各自的专长。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提出了全能型要求,但毕竟术业有专攻,法官对法律专业以外的知识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对来自医疗、建筑、财务等特殊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纳入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分组,在审理此类特殊案件时,直接从该分组中抽取即可。另一方面是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时,应当更加大胆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例如我在参审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理由是其从2008年以来即在长沙市开福区从事汽车修理工作,长期稳定居住在该地,并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当地居委会证明以及代开的地税发票等予以佐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提交暂住证等国家机关公文,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长期、稳定地居住在城市中,因此只同意按照其户口性质也就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由于我之前曾在公安派出所从事过户政协管员工作,知道按照《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像原告这种在市内跨区的流动居住行为,是不需要办理居(暂)住证的,但是派出所应当将其基本情况录入我省公安机关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于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前提下,我提示原告向其长沙市开福区暂住地的派出所调取了暂住信息,各方重新进行质证,促使被告方认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赔偿金,最后使得各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要积极配合法官做好案件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案件的审理,但他们与法院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在诉讼中与当事人更处于一种“平等”而不是“对立”的状态。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看问题想事情更多地从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出发,因此他们往往更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与当事人更有亲近感。而且不少陪审员在当地属于德高望重、有一定威望的“名人”。因此,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利用这种“桥梁”、“纽带”关系,积极配合主审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也可以在取得主审法官同意后在庭外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努力促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但是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得利用人民陪审员或者其他职务身份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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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如何充分发挥作用2015年02月19日20:54东方法眼黄凌志字号:T|T核心提示: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逐步完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更加突出。如何克服此类问题,笔者试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意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得很早,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从国家根本制度上确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随后制定的三大诉讼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缺乏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直到2005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才得到较快的发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提出对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的基层法院,可根据条件按照本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人民陪审员。随着“倍增计划”逐步完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更加突出。要提高这些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仅依靠法院组织培训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名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的新任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才能切实加强自身的履职能力,有效起到“编外法官”的作用。
一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大部分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在庭审中多少存在缺乏“陪审自信”的现象。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是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拥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如果对基本法律常识都一问三不知,那么他如何有效履行自身职责呢?因此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比如知道打官司就是讲证据、案件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等等。当然人民法院不可能不切实际地要求每一名人民陪审员都精通法律,这样也会违背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人民陪审员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可以更多地从生活经验、社会道德、人情伦理等角度,对案件作出自己独立的评判和表决。
二是要在庭前充分做好阅卷工作。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活动,都是通过案卷材料反映出来的。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固定的职业,虽然不可能像法官一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审案,但是如果要在开庭时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掌握案件争议焦点,那么就应当至少在开庭三天前与承办法官联系做好该案的阅卷工作。通过查看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熟悉该案的基本案情,草拟庭审发问提纲,以便在庭审中做到有的放矢。否则,人民陪审员在自身法律业务能力低于法官的情况下,如果在开庭时还不熟悉基本案情,那么在庭审时对法官将产生更加强烈的依附心理,对案件处理也就很难形成独立见解,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也成为了摆设。
三是要充分大胆的发挥自身专长。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不同行业,都拥有各自的专长。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提出了全能型要求,但毕竟术业有专攻,法官对法律专业以外的知识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对来自医疗、建筑、财务等特殊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纳入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分组,在审理此类特殊案件时,直接从该分组中抽取即可。另一方面是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时,应当更加大胆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例如我在参审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理由是其从2008年以来即在长沙市开福区从事汽车修理工作,长期稳定居住在该地,并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当地居委会证明以及代开的地税发票等予以佐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提交暂住证等国家机关公文,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长期、稳定地居住在城市中,因此只同意按照其户口性质也就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由于我之前曾在公安派出所从事过户政协管员工作,知道按照《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像原告这种在市内跨区的流动居住行为,是不需要办理居(暂)住证的,但是派出所应当将其基本情况录入我省公安机关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于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前提下,我提示原告向其长沙市开福区暂住地的派出所调取了暂住信息,各方重新进行质证,促使被告方认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赔偿金,最后使得各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要积极配合法官做好案件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案件的审理,但他们与法院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在诉讼中与当事人更处于一种“平等”而不是“对立”的状态。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看问题想事情更多地从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出发,因此他们往往更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与当事人更有亲近感。而且不少陪审员在当地属于德高望重、有一定威望的“名人”。因此,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利用这种“桥梁”、“纽带”关系,积极配合主审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也可以在取得主审法官同意后在庭外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努力促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但是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得利用人民陪审员或者其他职务身份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