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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热点分析——物权法走向
2014-9-24 23: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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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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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10月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10月下旬,297个条文的物权法草案提起二审。对审议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判断,无疑会影响将来物权法的走向。同时,梳理这些问题,也有助于反思立法理念,改进和推动立法工作。
物权法还是产权法?
“物权法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的这个通俗解释,物权法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在审议中,一些明了物权法含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名称提出了异议,建议改“物权法”为“产权法”。
产权法老百姓比较容易接受。冯玉兰委员说,产权一般人都懂,物权不容易看懂。石广生委员说,物权这个概念搞法律的人能够说清楚,但是,法律是老百姓要用的。
物权所要调整的对象已经远远不限于物。李连宁委员说,过去讲物权是有形物,房产、土地,家具、树木等有形物。现在,出现了很多无形的财产权内容:比如电视的频道、无线电的频率,甚至民航的航线,都有物权性质的内容。它们是财产但又不是物本身,用物的概念来规范就显得不太适应。叫产权法,更符合现在调整的产权关系。
法的名称要体现中国特色。李连宁委员说,债权和物权一样随着社会经济而发展,我国没有制定债权法,而分别制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法的名称也要体现时代特征。
点评:名正则言顺。法律如何命名?要讲科学也要讲社会效果。尽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使用“物权”这个概念,但那毕竟是外国法。从老百姓看,法名称通俗易懂更好。话说回来,产权概念最初对老百姓也是陌生的。如果以通俗为唯一标准,是否会妨碍新理念引入社会。改还是不改?颇费思量。但不管改或不改,都要抓紧向公众普及物权法知识。
专家法还是百姓法?
草案的语言风格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是个专家味很浓的法。大量专门法律术语出现在草案中,譬如物权、用益物权、处分、孳息、建筑物处分所有权、地役权、善意取得、利害关系人等等。
记者随机采访售货员、出租车司机等数十人,很少有人知道物权法的这些概念。一位委员说,草案看起来很晦涩读起来拗口,每一句话都要仔细想半天。
不要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孙英委员说,法律当然有专用的语言表述,它有特定的含义,准确、科学,符合整个法学体系的需要。但是,法律要易于让群众接受。比如说不动产物权的消灭,“消灭”和一般的使用意义很不一样。是否可以改成“取消”、“解除”,既不损害法律上的含义,也让群众易于理解。还有权利的“处分”,犯错误才受处分,能不能改一改,比如叫“处置”、“处理”。
好的法律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全国人大代表费斐说,法律概念再复杂,一部好的法律也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把它介绍出来,对于守法的人来讲就可以奉公守法,对执法的人来讲,方便执法。陈章良委员说,物权法应该很通俗,它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刘珩委员说,法一定要让老百姓看得懂。
点评:法律语言由起草者决定。从根本上讲,法律的语言风格要由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习惯、风俗、政治制度来决定。法国民法典以通俗流畅著称,德国民法典以深邃理性出名,但是,不同的风格并不妨碍这两部法典享有世界性美誉。立法一方面要倚仗专家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期望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的物权法将成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还是一部优秀的语言艺术作品,或是两者兼而得之?我们拭目以待。
书本法还是生活法?
物权法以书本逻辑展开,还是以社会生活的逻辑展开?
从词汇到结构,草案的逻辑与法律教科书更相接近。有人认为草案对现实的关注还不够,有的规定还很模糊,希望物权法不拘泥于固有法学逻辑体系,更多地来关注社会问题:比如解决城市中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农民物权利益等等。
不要一味地照搬国外的内容。物权法源远流长,从罗马法起就有对物的法律调整,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物权法体系。贺铿委员认为,草案中有些规定可能照搬外国的比较多,应该找一些国内适合的语言来表述。建议既要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还要认真研究我国千余年来比较成熟的、既定的、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可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李慎明委员说,一定要突出中国特色。
要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现行外国物权法的产生是在工业化时代的初期,当时,建筑物和土地是主要的不动产。后来随着生产、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动产概念在不断拓宽。有委员说,随着科技发展,水流、天上的云现在都属于动产了。
要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陈建生委员说,一方面要通过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免于流失,另一方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在商品房买卖和城市土地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矛盾是由于关于物权的五花八门的规定引起。物权法应尽快出台,解决当前社会矛盾。
点评:对物权法的制定,社会各方面的期待不同。这给立法者协调各方面利益和愿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起草者既要参照书本学科逻辑,也要紧跟社会生活。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有形财产问题解决,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物权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形成了一些先进的物权观念。物权法如果能把这些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效用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成为时代的尺度,无疑是了不起的贡献。
法律还是道德?
张某悬赏找寻丢失的钱包,当拾得人交还钱包时,张某不肯支付报酬。交涉无果,遂起诉讼。类似的案子发生不少,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判遗失人要支付报酬,有的判不支付。
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等于认可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报。这样规定,回应了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却对提倡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提出了挑战。
继续弘扬传统美德。李梅芳委员说,我捡到东西还给你,是很简单的事,怎么规定要付钱?要付多少钱?道德常理的事情,搞得这么复杂。王学萍委员说,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有许多优秀的文化习惯,比如“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等,应继续弘扬,本法不应硬性规定要付费。
可以协商是否支付费用。全国人大代表赵咏秋说,法律规定遗失物被别人捡到之后,权利人应该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这条规定不好操作,可能容易引起纠纷。可以规定捡到别人财物的时候应该归还失主,是否支付费用,可以双方协商。
点评:在这里,是道德走出了法律领域,还是法律进入了道德领域?曾有人比较中西方法律传统:西方法律的制定,是以人性恶为出发点;中国法律制定,以人性善为出发点。前者能防止人性恶的滥用,后者可能事与愿违。物权法是一部调整百姓生活的法,道德和法律的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在德与法的关系方面,期待物权法起草者能有所遵循,有所创新。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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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10月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10月下旬,297个条文的物权法草案提起二审。对审议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判断,无疑会影响将来物权法的走向。同时,梳理这些问题,也有助于反思立法理念,改进和推动立法工作。
物权法还是产权法?
“物权法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的这个通俗解释,物权法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在审议中,一些明了物权法含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名称提出了异议,建议改“物权法”为“产权法”。
产权法老百姓比较容易接受。冯玉兰委员说,产权一般人都懂,物权不容易看懂。石广生委员说,物权这个概念搞法律的人能够说清楚,但是,法律是老百姓要用的。
物权所要调整的对象已经远远不限于物。李连宁委员说,过去讲物权是有形物,房产、土地,家具、树木等有形物。现在,出现了很多无形的财产权内容:比如电视的频道、无线电的频率,甚至民航的航线,都有物权性质的内容。它们是财产但又不是物本身,用物的概念来规范就显得不太适应。叫产权法,更符合现在调整的产权关系。
法的名称要体现中国特色。李连宁委员说,债权和物权一样随着社会经济而发展,我国没有制定债权法,而分别制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法的名称也要体现时代特征。
点评:名正则言顺。法律如何命名?要讲科学也要讲社会效果。尽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使用“物权”这个概念,但那毕竟是外国法。从老百姓看,法名称通俗易懂更好。话说回来,产权概念最初对老百姓也是陌生的。如果以通俗为唯一标准,是否会妨碍新理念引入社会。改还是不改?颇费思量。但不管改或不改,都要抓紧向公众普及物权法知识。
专家法还是百姓法?
草案的语言风格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是个专家味很浓的法。大量专门法律术语出现在草案中,譬如物权、用益物权、处分、孳息、建筑物处分所有权、地役权、善意取得、利害关系人等等。
记者随机采访售货员、出租车司机等数十人,很少有人知道物权法的这些概念。一位委员说,草案看起来很晦涩读起来拗口,每一句话都要仔细想半天。
不要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孙英委员说,法律当然有专用的语言表述,它有特定的含义,准确、科学,符合整个法学体系的需要。但是,法律要易于让群众接受。比如说不动产物权的消灭,“消灭”和一般的使用意义很不一样。是否可以改成“取消”、“解除”,既不损害法律上的含义,也让群众易于理解。还有权利的“处分”,犯错误才受处分,能不能改一改,比如叫“处置”、“处理”。
好的法律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全国人大代表费斐说,法律概念再复杂,一部好的法律也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把它介绍出来,对于守法的人来讲就可以奉公守法,对执法的人来讲,方便执法。陈章良委员说,物权法应该很通俗,它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刘珩委员说,法一定要让老百姓看得懂。
点评:法律语言由起草者决定。从根本上讲,法律的语言风格要由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习惯、风俗、政治制度来决定。法国民法典以通俗流畅著称,德国民法典以深邃理性出名,但是,不同的风格并不妨碍这两部法典享有世界性美誉。立法一方面要倚仗专家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期望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的物权法将成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还是一部优秀的语言艺术作品,或是两者兼而得之?我们拭目以待。
书本法还是生活法?
物权法以书本逻辑展开,还是以社会生活的逻辑展开?
从词汇到结构,草案的逻辑与法律教科书更相接近。有人认为草案对现实的关注还不够,有的规定还很模糊,希望物权法不拘泥于固有法学逻辑体系,更多地来关注社会问题:比如解决城市中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农民物权利益等等。
不要一味地照搬国外的内容。物权法源远流长,从罗马法起就有对物的法律调整,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物权法体系。贺铿委员认为,草案中有些规定可能照搬外国的比较多,应该找一些国内适合的语言来表述。建议既要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还要认真研究我国千余年来比较成熟的、既定的、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可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李慎明委员说,一定要突出中国特色。
要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现行外国物权法的产生是在工业化时代的初期,当时,建筑物和土地是主要的不动产。后来随着生产、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动产概念在不断拓宽。有委员说,随着科技发展,水流、天上的云现在都属于动产了。
要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陈建生委员说,一方面要通过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免于流失,另一方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在商品房买卖和城市土地的拆迁补偿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矛盾是由于关于物权的五花八门的规定引起。物权法应尽快出台,解决当前社会矛盾。
点评:对物权法的制定,社会各方面的期待不同。这给立法者协调各方面利益和愿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起草者既要参照书本学科逻辑,也要紧跟社会生活。一部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有形财产问题解决,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物权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形成了一些先进的物权观念。物权法如果能把这些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效用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成为时代的尺度,无疑是了不起的贡献。
法律还是道德?
张某悬赏找寻丢失的钱包,当拾得人交还钱包时,张某不肯支付报酬。交涉无果,遂起诉讼。类似的案子发生不少,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判遗失人要支付报酬,有的判不支付。
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等于认可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报。这样规定,回应了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却对提倡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提出了挑战。
继续弘扬传统美德。李梅芳委员说,我捡到东西还给你,是很简单的事,怎么规定要付钱?要付多少钱?道德常理的事情,搞得这么复杂。王学萍委员说,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有许多优秀的文化习惯,比如“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等,应继续弘扬,本法不应硬性规定要付费。
可以协商是否支付费用。全国人大代表赵咏秋说,法律规定遗失物被别人捡到之后,权利人应该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这条规定不好操作,可能容易引起纠纷。可以规定捡到别人财物的时候应该归还失主,是否支付费用,可以双方协商。
点评:在这里,是道德走出了法律领域,还是法律进入了道德领域?曾有人比较中西方法律传统:西方法律的制定,是以人性恶为出发点;中国法律制定,以人性善为出发点。前者能防止人性恶的滥用,后者可能事与愿违。物权法是一部调整百姓生活的法,道德和法律的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在德与法的关系方面,期待物权法起草者能有所遵循,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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