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3:00: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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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书面形式含义的规定。
  合同的书面形式,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书、信件外,还有数据电文。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generated)、发送(sent)、接收(received)或者储存(stored)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法对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的作了原则规定。
  书面合同必须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由某种文字平局,至于写在什么载体上,用和中字体,是铅印、打印、还是手写则在所不问;当事人活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必须在有合同权利义务,比如合同条款中必须在有货物的数量,价款,支付价款的货币种类,缴获条件,交货质量,争议处理等。
  书面合同具有如下功能:第一:证据性。当事人通过书面文字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书面合同具有证据的作用,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二:加强当事人的责任感,书面形式是一种叫正规的形式,故有告诫、提醒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有助于加强当事人的责任感。
  第三:公开性。相对于口头合同而言,书面合同更容易使第三人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存在,相关人可以检查合同对自己利益的影响,也使得合同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便于检查、监督,以保证正常的合同秩序。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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