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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八条
2014-9-24 2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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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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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做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方面使其能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从事灵活的交易活动,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对要约人的损害。 但是,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由严格的限制。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都是为了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但是,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在于,要约的撤回因为是在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做出的,此时,要约并没有生效。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经生效后到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之前做出的。
各国立法对于要约撤销由不同的做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否认要约具有撤销的效力,认为对于要约人来讲,要约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就不得随意撤销。在英美法系国家,要约既可以随时撤回,也可以随时撤销。两大法系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做法,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分别采取了要约的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二者则重保护的对象对不同的。大陆法系得到达主义,认为,要约生效以后,允许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就难以避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应没法系的国家认为,要约一旦发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后的漫长的时间里,甚至包括受要约人不知悉要约的时间里,不允许要约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市场经济情势撤销要约,是不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的从事交易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更为有利。 但是,同样为了保护受要约任免受要约人人以撤销要约带来的损害,合同法同样规定了要约的撤销必需的条件和程序。这就是本条和第19条规定的情形。撤销要约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发生在首要约人受到要约之前或者收到要约的同时,应当视为要约的撤回,同时,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进行,撤销要约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后的,不产生效力。因为,如果,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承诺通知仍然在途中,受要约人也已经做出了履行的准备,这是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无异于撕毁合同,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的约过失责任。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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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做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方面使其能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从事灵活的交易活动,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对要约人的损害。 但是,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由严格的限制。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都是为了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但是,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在于,要约的撤回因为是在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做出的,此时,要约并没有生效。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经生效后到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之前做出的。
各国立法对于要约撤销由不同的做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否认要约具有撤销的效力,认为对于要约人来讲,要约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就不得随意撤销。在英美法系国家,要约既可以随时撤回,也可以随时撤销。两大法系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做法,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分别采取了要约的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二者则重保护的对象对不同的。大陆法系得到达主义,认为,要约生效以后,允许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就难以避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应没法系的国家认为,要约一旦发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后的漫长的时间里,甚至包括受要约人不知悉要约的时间里,不允许要约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市场经济情势撤销要约,是不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的从事交易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更为有利。 但是,同样为了保护受要约任免受要约人人以撤销要约带来的损害,合同法同样规定了要约的撤销必需的条件和程序。这就是本条和第19条规定的情形。撤销要约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发生在首要约人受到要约之前或者收到要约的同时,应当视为要约的撤回,同时,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进行,撤销要约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后的,不产生效力。因为,如果,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承诺通知仍然在途中,受要约人也已经做出了履行的准备,这是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无异于撕毁合同,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的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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