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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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已经恶化,仍要对他人进行赠与,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种恶化可以使赠与人积极财产的显著减少,例如遭受灾害而损失惨重,也包括其消极财产的显著减少,例如某种法定义务的显著增加。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例如,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对这一规定,有学者认为,不宜规定出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理由是:(1)财产赠出后,时过境迁,如赠与的财产已消耗,再行返还已属因难。尤其是出救灾、扶贫、助学等公益目的的捐赠,如果款物已用于捐赠项目,如救灾物资已经分发,助学的款物已盖成“希望小学”,再行返还不现实。(2)如果返还赠与物,将导致受赠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发困难,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3)财产赠出后再请求返还,不利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合同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删去了“赠与可以适当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内容。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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