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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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没有履行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性能遭到削弱,是一种损失,与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损耗”不同。损耗是合理的、正常的;损失是非正常的,是由于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行为造成的。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构成根本违约。由于此种根本违约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各国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以违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且不顾出租人的劝阻继续为此种使用者,出租人得提出停止租赁之诉。
  本条规定了出租人对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违约行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既然是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果出租人还愿意继续该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可以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的,那么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停止违约行为,承租人及时停止的,又对损失进行了补救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劝阻仍然不停止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人对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可以请求其损害赔偿。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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