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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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修改而来的,此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民以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照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涉及当事人的利益非常重大。所以本条对房屋租赁作出特殊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虽然有时承租人是一个人,但是实际上可能会有其他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也要加以考虑。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收益权,一般而言其租赁权不得继承。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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