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一十一条
2014-9-24 22:58:25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36
主题归类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看,承运人负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货物有毁损、灭失均应负责,除非因不可抗力、运输物的性质或因收货人或托运人之过错而致损害者。对于承运雇佣人或其委托之人如次承运人、目的地运送人等,只有这些人的业务行为致损害者才负责任。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托运人、收货人均有权请求;若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提单的持有人也可以请求。在举证责任方面,就运送物是否毁损、灭失,应由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出证据证明,而免责事由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是享有请求权人须遵守异议期间以及请求权存在期间的规定。但是,承运人恶意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或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异议期间已过而免除。
就免责事由,主要有三方面:(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由。主要是指外部力量。(2)货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认定主要依一般交易习惯而定。(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果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对货物损失均有过错,可否免责,依情况而定。
在实践中,对于古董、珠宝等贵重物品,除托运人于托运时明确说明其性质和价值外,运送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因为贵重物品如果按照一般物品的运送方法,致损的机会比较大。如经报明,一方面,承运人应该加以特殊注意,一方面承运人的请求相当的运费。
俞里江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看,承运人负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货物有毁损、灭失均应负责,除非因不可抗力、运输物的性质或因收货人或托运人之过错而致损害者。对于承运雇佣人或其委托之人如次承运人、目的地运送人等,只有这些人的业务行为致损害者才负责任。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托运人、收货人均有权请求;若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提单的持有人也可以请求。在举证责任方面,就运送物是否毁损、灭失,应由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出证据证明,而免责事由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是享有请求权人须遵守异议期间以及请求权存在期间的规定。但是,承运人恶意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或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异议期间已过而免除。
就免责事由,主要有三方面:(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由。主要是指外部力量。(2)货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认定主要依一般交易习惯而定。(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果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对货物损失均有过错,可否免责,依情况而定。
在实践中,对于古董、珠宝等贵重物品,除托运人于托运时明确说明其性质和价值外,运送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因为贵重物品如果按照一般物品的运送方法,致损的机会比较大。如经报明,一方面,承运人应该加以特殊注意,一方面承运人的请求相当的运费。
俞里江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