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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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的行李安全运送并妥善保管的义务,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说明承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客的行李可以分为自带行李和托运行李两种。因为自带行李属免费携带,所以旅客承担主要的看管义务,而托运行李在旅客缴纳一定的费用履行一定手续后交由承运人保管,因此承运人应该承担主要的管理义务。所以,尽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行李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即除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以外,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旅客运输中,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同时,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均应当负责赔偿。旅客托运行李实际上是基于旅客运送合同而附带订立的另一个货物运输合同。因此,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是适宜的。学界通说认为,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同货物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条件相同,同时,旅客无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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