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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七十五条
2014-9-24 22: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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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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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末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向保管人告示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单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因此本条要求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告示,引起保管人的注意。寄存人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虽然,寄存人也可以按照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本条规定的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本条规定的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二,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白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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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末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向保管人告示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单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因此本条要求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告示,引起保管人的注意。寄存人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虽然,寄存人也可以按照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本条规定的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本条规定的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二,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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