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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等财产应当交付给委托人。这里谈到的财产,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由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都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也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白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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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等财产应当交付给委托人。这里谈到的财产,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由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都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也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