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四大新看点
2014-9-24 22:56:4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06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保监会官员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有四大新看点。
一是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办法》规范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以及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办法》还要求经营健康保险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 员和核保人员。
二是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办法》突出了医疗保险产品的创新。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是促进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
四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经济参考报·毛晓梅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保监会官员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有四大新看点。
一是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办法》规范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以及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办法》还要求经营健康保险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 员和核保人员。
二是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办法》突出了医疗保险产品的创新。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是促进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
四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经济参考报·毛晓梅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