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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破产法》
2014-9-24 2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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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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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今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新破产法的通过牵动了各方的神经,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总结了新法的六大亮点。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为中国融入到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机制。第五,规定了破产责任,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配套衔接。第六,在金融机构破产、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一些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
李曙光表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没有破产法也就不会有市场主体的这种退出机制、挽救机制,破产法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是这次新法的精髓。
解析三大关键词
新破产法的看点很多,其中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程序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
破产问题
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平衡和折中”之意——允许金融监管部门干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或重组。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认为,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享有何种权利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时候受程序支配的财产使用等问题。
管理人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有别于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组人员处置企业破产不很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清偿管理人承担企业的各种破产事宜,将能减轻人民法院保全企业财产的负担,也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新破产法规定了担任管理人的限制性条件,将与破产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外。上市公司的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债权约束得到一定的保护,这对于增强国外投资者的信心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共管理人由国家出资组建,用公共资金办理不挣钱的破产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秩序稳定;有利益的案件则交给私人管理人去做,具体报酬由债务人同私人管理人协商,以体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重整程序
“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在国外,企业重整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合法合规的专业化的重组,使企业获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护。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重整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个较大突破,也是国际化的一个表现。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融资并购业务部负责人罗文志将“重整程序”称为“整个破产法的核心所在”。只有重整确实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破产。他表示,从国际国内的经验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真正走向破产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新生,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就整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来看,破产法是一个句号。
新法上路待完善
作为一部新法,破产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和辅助工作。
李曙光就曾坦言:“在我看来,这个新破产法只能算半个破产法。” 他具体阐述说,新破产法并没有涵盖全部的企业,当然自然人破产问题就更无法涉及。
同时,新破产法尽管纳入了有争议的金融机构破产问题,而且明确涵盖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但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则意味着金融机构破产还有待国务院出台具体法规来明确。此外,目前草案的条文设计线条还比较粗,一些具体操作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比如破产的标准问题、破产的前置程序问题、债务人财产的确定特别是欺诈性交易的认定等,还有很大的缺陷。李曙光建议,应该尽快着手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做支撑,企业的信用基石其实是不牢固的。
也有学者提出,新破产法还只是一个法律框架,在具体的运行和操作程序上还需要相关的法律解释,其中也有一些现在看来还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管理人由债务人当地法院来确定,而当地政府、企业与当地法院的关系似乎在短期内未必能完全理顺,当地法院的独立性、受理和判决的客观公正性还有待考验。业内人士同时表示,总体而言,新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市场经济完善和市场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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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今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新破产法的通过牵动了各方的神经,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总结了新法的六大亮点。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为中国融入到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机制。第五,规定了破产责任,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配套衔接。第六,在金融机构破产、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一些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
李曙光表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没有破产法也就不会有市场主体的这种退出机制、挽救机制,破产法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是这次新法的精髓。
解析三大关键词
新破产法的看点很多,其中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程序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
破产问题
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平衡和折中”之意——允许金融监管部门干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或重组。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认为,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享有何种权利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时候受程序支配的财产使用等问题。
管理人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有别于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组人员处置企业破产不很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清偿管理人承担企业的各种破产事宜,将能减轻人民法院保全企业财产的负担,也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新破产法规定了担任管理人的限制性条件,将与破产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外。上市公司的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债权约束得到一定的保护,这对于增强国外投资者的信心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共管理人由国家出资组建,用公共资金办理不挣钱的破产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秩序稳定;有利益的案件则交给私人管理人去做,具体报酬由债务人同私人管理人协商,以体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重整程序
“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在国外,企业重整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合法合规的专业化的重组,使企业获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护。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重整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个较大突破,也是国际化的一个表现。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融资并购业务部负责人罗文志将“重整程序”称为“整个破产法的核心所在”。只有重整确实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破产。他表示,从国际国内的经验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真正走向破产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新生,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就整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来看,破产法是一个句号。
新法上路待完善
作为一部新法,破产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和辅助工作。
李曙光就曾坦言:“在我看来,这个新破产法只能算半个破产法。” 他具体阐述说,新破产法并没有涵盖全部的企业,当然自然人破产问题就更无法涉及。
同时,新破产法尽管纳入了有争议的金融机构破产问题,而且明确涵盖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但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则意味着金融机构破产还有待国务院出台具体法规来明确。此外,目前草案的条文设计线条还比较粗,一些具体操作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比如破产的标准问题、破产的前置程序问题、债务人财产的确定特别是欺诈性交易的认定等,还有很大的缺陷。李曙光建议,应该尽快着手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做支撑,企业的信用基石其实是不牢固的。
也有学者提出,新破产法还只是一个法律框架,在具体的运行和操作程序上还需要相关的法律解释,其中也有一些现在看来还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管理人由债务人当地法院来确定,而当地政府、企业与当地法院的关系似乎在短期内未必能完全理顺,当地法院的独立性、受理和判决的客观公正性还有待考验。业内人士同时表示,总体而言,新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市场经济完善和市场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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