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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九条
2014-9-24 22:47:2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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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释义] 本条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限制的规定。
原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只能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此外,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保费还具有储蓄性和给付性等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人寿保险领域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如果不采取措施,依法对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可能发生道德危险。为此,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人寿保险代理行为,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理市场主体也在不断完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银行等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都有较大发展,已成为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而原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难以充分发挥优势,也不利于保险代理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对个人保险代理仍然需要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对其不宜放松代理数量限制。因此,这次修改保险法,仅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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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释义] 本条是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限制的规定。
原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只能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此外,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保费还具有储蓄性和给付性等特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人寿保险领域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如果不采取措施,依法对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可能发生道德危险。为此,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人寿保险代理行为,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理市场主体也在不断完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银行等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都有较大发展,已成为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而原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难以充分发挥优势,也不利于保险代理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对个人保险代理仍然需要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对其不宜放松代理数量限制。因此,这次修改保险法,仅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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