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6: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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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是指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行为。鉴于保险业专业性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对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大影响,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规定,在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必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正案的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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