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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五条
2014-9-24 22:44:0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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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的规定。
●立法背景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
●条文解读
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需要说明的是,留置权人对收取的孳息只享有留置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债务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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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的规定。
●立法背景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
●条文解读
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需要说明的是,留置权人对收取的孳息只享有留置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债务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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