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条
2014-9-24 22:43:44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364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
一、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包括:
1.不再具备本法第48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再具备本法第48条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了基金募集核准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丧失了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而又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将基金合同期限变更为5年以下;基金最低募集金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1千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经批准延期的,基金合同终止,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的,基金合同终止,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也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出现基金会同约定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比如约定出现基金运作达不到预期的业绩,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等情形时,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根据两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在暂停上市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原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脱钩终止上市交易的。
二、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备案
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甚至可能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波动。当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应当按照本法的要求将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原因、作出的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决定等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
一、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包括:
1.不再具备本法第48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再具备本法第48条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了基金募集核准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丧失了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而又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将基金合同期限变更为5年以下;基金最低募集金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1千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经批准延期的,基金合同终止,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的,基金合同终止,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也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出现基金会同约定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比如约定出现基金运作达不到预期的业绩,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等情形时,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根据两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在暂停上市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原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脱钩终止上市交易的。
二、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备案
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将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甚至可能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波动。当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应当按照本法的要求将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原因、作出的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决定等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