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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一条
2014-9-24 2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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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涉及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也涉及政府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的三个层次,分述如下: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是大农业的概念。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农业部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有12项。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密切的有如下各项:
(1)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3)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4)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5)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6)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有10项。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密切的有如下各项:
(1)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6)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7)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的上述职责,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作为主管农业、林业的中央部门,其工作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及相关措施,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同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不仅限于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也涉及中央其他部门。如作为土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农村土地亦有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下设耕地保护司,其职责是: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部下设的土地利用管理司,也有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等职责。国家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特别是在“四荒”地的治理开发方面,作为生态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由水利部归口管理的。因此,除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以外,各有关部门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主要管理部门,但也应当做好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设置与国务院有所不同。如有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分开设置的,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的部门有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等。所以本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这样表述更符合实际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同级各部门以及上下各级部门工作各有分工。一般来说,下级部门的工作较上级部门更为具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有如下一些方面:
(1)起草、制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通过。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土地承包的地方性法规,将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落实到地方性法规中,以规范地方的土地承包工作。 (2)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对土地承包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办理审批、备案等。 (3)指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 (4)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5)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等。 (6)建立农业科技、化肥、机械等服务体系,支援农业,为农户服务。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档案。 (8)培训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9)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分设职能部门,但有工作分工,一般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从事具体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其他合同管理工作,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前面所讲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大部分都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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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涉及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也涉及政府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的三个层次,分述如下: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是大农业的概念。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农业部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有12项。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密切的有如下各项:
(1)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3)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4)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5)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6)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有10项。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密切的有如下各项:
(1)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6)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7)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的上述职责,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作为主管农业、林业的中央部门,其工作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及相关措施,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同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不仅限于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也涉及中央其他部门。如作为土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农村土地亦有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下设耕地保护司,其职责是: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部下设的土地利用管理司,也有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等职责。国家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特别是在“四荒”地的治理开发方面,作为生态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由水利部归口管理的。因此,除农业部与国家林业局以外,各有关部门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主要管理部门,但也应当做好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设置与国务院有所不同。如有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分开设置的,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的部门有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等。所以本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这样表述更符合实际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同级各部门以及上下各级部门工作各有分工。一般来说,下级部门的工作较上级部门更为具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有如下一些方面:
(1)起草、制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通过。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土地承包的地方性法规,将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落实到地方性法规中,以规范地方的土地承包工作。 (2)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对土地承包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办理审批、备案等。 (3)指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 (4)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5)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等。 (6)建立农业科技、化肥、机械等服务体系,支援农业,为农户服务。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档案。 (8)培训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9)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分设职能部门,但有工作分工,一般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从事具体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其他合同管理工作,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前面所讲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大部分都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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