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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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一、TRIPs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决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阻止任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关于被断言的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在适当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任何延迟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证据极有毁灭危险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司法当局应要求申诉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若临时措施被撤销,或由于申诉人的任何作为或疏忽而失效,或随后发现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犯的威胁并不存在,则应被告知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令申诉人就由这些措施对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的赔偿。为了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TRIPs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进行了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限于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有二:一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二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本条第二、三、四、五款对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1.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防止申请人恶意提出申请,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2.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有些专利侵权纠纷情况复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较长时间。这次修改专利法,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的规定。
      3.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6.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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