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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73条
2014-9-24 22: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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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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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依法对专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履行对专利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产品的好坏,应当由市场和消费者来判断,不应由某个国家机关来确定、推荐,否则,可能影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其他方式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更与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不符,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还可能产生腐败行为。为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规定,并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过举行专利技术成果展览会或其他方式,无偿向社会宣传推荐优秀的专利技术成果。这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而且应当做的工作。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应承担下述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要求违法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停止自己的行为,收回自己已经作出的推荐文件或者口头要求,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违法收入的,该违法收入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没收,没收的非法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2.行政处分。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法参与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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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依法对专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履行对专利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产品的好坏,应当由市场和消费者来判断,不应由某个国家机关来确定、推荐,否则,可能影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其他方式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更与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不符,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还可能产生腐败行为。为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规定,并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过举行专利技术成果展览会或其他方式,无偿向社会宣传推荐优秀的专利技术成果。这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而且应当做的工作。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应承担下述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要求违法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停止自己的行为,收回自己已经作出的推荐文件或者口头要求,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违法收入的,该违法收入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没收,没收的非法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2.行政处分。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法参与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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