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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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本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如发现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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