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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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假冒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其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主要包括:(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专利行为的不良后果:一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欺骗了广大的消费者;三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因此,对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内容在这次修改专利法前是作为两条加以规定的,即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冒充专利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这次修改专利法时,考虑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以一并规定,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为妥。据此,将这两条内容合并为一条。
      二、根据本条规定,假冒专利应承担下述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假冒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一是责令假冒者改正并予公告,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的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假冒专利行为及责令其改正的决定予以公告。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可以并处罚款。其中对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是否处以罚款的决定。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假冒专利行为,修正后的专利法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针对有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数额的上限由原专利法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三倍提高至四倍;同时,针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也将罚款数额的上限由五万提高至二十万。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假冒专利行为,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决定的,其罚款数额为二十万元以下。
      3.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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