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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65条
2014-9-24 22: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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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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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
一、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应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本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合理利润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里讲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是指普通专利许可使用的使用费。至于“倍数”的具体数额,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能够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使侵权人不能因侵权行为得到任何好处的原则,合理确定。
4.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决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有些专利侵权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该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决给予权利人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赔偿。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法定赔偿额的规定是这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发生纠纷后,其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有时难以确定,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参照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增加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效率。
二、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依次使用上述计算方法。即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如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确定赔偿数额;如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上述几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决给予权利人法定数额的赔偿。
三、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如果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这次修改专利法专门增加规定:在根据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种方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还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算在内,如权利人为调查侵权情况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等,以从经济上维护专利权人为维护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这一规定,也是与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的。TRIPs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
四、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供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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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
一、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应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本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合理利润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里讲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是指普通专利许可使用的使用费。至于“倍数”的具体数额,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能够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使侵权人不能因侵权行为得到任何好处的原则,合理确定。
4.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决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有些专利侵权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该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决给予权利人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赔偿。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法定赔偿额的规定是这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发生纠纷后,其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有时难以确定,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参照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增加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效率。
二、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依次使用上述计算方法。即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如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确定赔偿数额;如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上述几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决给予权利人法定数额的赔偿。
三、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如果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这次修改专利法专门增加规定:在根据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种方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还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算在内,如权利人为调查侵权情况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等,以从经济上维护专利权人为维护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这一规定,也是与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的。TRIPs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
四、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供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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