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第27条
2014-9-24 21:55:3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31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委托一人或多人执行合伙事务即意味着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自己执行事务的权利委托于他人,这完全出于他们的意愿,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必要再直接插手企业经营事务,否则容易引起冲突与重复。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不具有事各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委托范围之外的某些事项,全体合伙人也可以临时决定委托给某一合伙人办理。即在作出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委托时,并不排除特殊的委托,但需要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
应当注意,不执行事务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但仍有参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如参加合伙人会议,对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等。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代为行使后,其他合伙人因不负责事务执行,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但他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受益者,应有了解所投资金的运用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基本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难以扼制某些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滥用权利,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二款赋予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监督权。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要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必要时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册,等等。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委托一人或多人执行合伙事务即意味着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自己执行事务的权利委托于他人,这完全出于他们的意愿,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必要再直接插手企业经营事务,否则容易引起冲突与重复。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不具有事各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委托范围之外的某些事项,全体合伙人也可以临时决定委托给某一合伙人办理。即在作出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委托时,并不排除特殊的委托,但需要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
应当注意,不执行事务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但仍有参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如参加合伙人会议,对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等。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代为行使后,其他合伙人因不负责事务执行,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但他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受益者,应有了解所投资金的运用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基本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难以扼制某些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滥用权利,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二款赋予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监督权。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要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必要时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册,等等。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部委规章
考试资料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