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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29条
2014-9-24 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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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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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一 样,紧急避险也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限制条件,不能任意行使。首先必须以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的紧迫危险为前提;其次应该具有必要性(手段上没有别的办法)和 紧迫性(时间上来不及用其他合法方式),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后,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尽可能小的损失保护更大的利益为限度。如果不满足这些要 件,就会演化为违法行为,需承当责任、赔偿损害。
关联法规《刑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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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和紧迫的危险,行为人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一 样,紧急避险也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限制条件,不能任意行使。首先必须以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的紧迫危险为前提;其次应该具有必要性(手段上没有别的办法)和 紧迫性(时间上来不及用其他合法方式),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后,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尽可能小的损失保护更大的利益为限度。如果不满足这些要 件,就会演化为违法行为,需承当责任、赔偿损害。
关联法规《刑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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