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可以依法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 一、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条件 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必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即证券公司正处于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证券公司出现了重大风险。 二、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程序 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必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得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以防止权力滥用。 三、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对象 本条所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而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监管措施,或者对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直接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承办该项具体事务的人员。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 四、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本条规定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负有直接的责任。如果他们在证券公司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离开中国国境,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那么,由于他们在中国的行政和司法管辖权之外,就会使有关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对证券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时,因无法对他们进行询问、调查而难以查清有关事实和问题,而且在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时,也难以使其真正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本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对企图出境的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允许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可能需要以其财产来承担责任,如进行民事赔偿、支付罚款和罚金时,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来赔偿、支付。为了保证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需要时能够真正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财产转移至他处、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等,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如在财产上设定担保权,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等等。 |
240331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可以依法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
一、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条件
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必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即证券公司正处于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证券公司出现了重大风险。
二、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程序
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必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得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以防止权力滥用。
三、可以依法采取本条所规定措施的对象
本条所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而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监管措施,或者对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直接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承办该项具体事务的人员。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采取本条所规定的措施。
四、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本条规定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负有直接的责任。如果他们在证券公司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离开中国国境,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那么,由于他们在中国的行政和司法管辖权之外,就会使有关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对证券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时,因无法对他们进行询问、调查而难以查清有关事实和问题,而且在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时,也难以使其真正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本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对企图出境的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允许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可能需要以其财产来承担责任,如进行民事赔偿、支付罚款和罚金时,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来赔偿、支付。为了保证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需要时能够真正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财产转移至他处、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等,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如在财产上设定担保权,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