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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章释义:公司债券
2014-9-24 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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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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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债券
〖评析〗
公司法适用的众多对象,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能够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是很少很少的,加之我国公司资金信用与偿债诚信未建立自律机制,以及证券管理极严格,因此发行债券不是一般公司可能考虑或纳入举债计划的,故本章不是一般公司必需重点掌握与了解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的规定。
〖评析〗
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特殊募集资金的方式,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不一样的是,在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公司债券具有的特征:1、发行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2、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资;3、一种要式证券,符合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4、有价证券。
[ 《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16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内容的规定。
〖评析〗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与公司净资产、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总金额、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及支付1年利息的能力等主要项目指标确定,证监会批准。“债券担保”是本次新增项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票面记载事项的规定。
〖评析〗
本条将原公司法“董事长签名”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名”,意味着签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承诺履行债券上约定的义务与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惯例,印刷在债券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是书写体,而不是印刷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的规定。
〖评析〗
公司债券的分类:
1、无担保公司债券与担保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的属于担保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两种均可;
3、上市的公司债券与非上市的公司债券,第160条规定,我国公司债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4、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公司法不适用境外公司债券;
5、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后者越来越流行;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本章最后一条即第163条,我国公司债券是可能是可转换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存根薄置备的规定。
〖评析〗
由于某些种类的债券转让不需要背书,另外公司债券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股票,为了保护债券的发行对象以及有利于监管,因此法律规定必须做到置备存根薄,是规范债券发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规定。
〖评析〗
本条是新增的法条。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对记名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的一系列的登记结算制度。
登记结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须经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价格及上市交易的规定。
〖评析〗
债券转让价格主要受到银行存款利率与债券供求关系所影响,因此应当由债券买卖双方,即转让人与受让人商议确定。这种转让可能是在债券市场上,也可能不在市场买卖。而第2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是新增的,转让方式与价格必须符合该债券进场的该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转让的法律后果,公司债券转让,财产权利也随之转让,出让人基于持有债券对发行公司所享有的到期请求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当然也随之转让,同时这种公司债的转让不须(也不可能)通知作为债务人的发行公司。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的规定。
〖评析〗
本条的实质是法律规定公司债券转让的效力产生界线,即什么情形下,什么样的行为转让即发生效力。
对于记名债券,法定条件比较苛刻,1、须背书;2、转让手续完成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3、转让(交易)写成后须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办理过户,否则不能对抗发行公司或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
〖评析〗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有资格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或重点国有企业,但公司法本条并没有此规定,“重点国有企业”至少应当是已发行了股票的国营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债券如何转股。
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现在问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修改,是否仍可执行,原规定“重点国企由其主管部门同意”存在严重问题,主管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以后债券发生问题,其主管部门是否承担责任?
2、核准:由中国证监会核准。3、募集说明书。4、发行:由证券承销机构承销。5、上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订立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前的法定期间内刊登上市公告书。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9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 、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 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2001-04-26]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
〖评析〗
1、转股的选择权:债券持有人享有法定选择权。
2、转换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 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 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3、转换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 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4、余额的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 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5、公告与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第29条规定,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登记。
6、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第34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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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债券
〖评析〗
公司法适用的众多对象,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能够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是很少很少的,加之我国公司资金信用与偿债诚信未建立自律机制,以及证券管理极严格,因此发行债券不是一般公司可能考虑或纳入举债计划的,故本章不是一般公司必需重点掌握与了解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的规定。
〖评析〗
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特殊募集资金的方式,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不一样的是,在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公司债券具有的特征:1、发行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2、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资;3、一种要式证券,符合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4、有价证券。
[ 《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16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内容的规定。
〖评析〗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与公司净资产、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总金额、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及支付1年利息的能力等主要项目指标确定,证监会批准。“债券担保”是本次新增项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票面记载事项的规定。
〖评析〗
本条将原公司法“董事长签名”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名”,意味着签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承诺履行债券上约定的义务与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惯例,印刷在债券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是书写体,而不是印刷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的规定。
〖评析〗
公司债券的分类:
1、无担保公司债券与担保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的属于担保公司债券;
2、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公司法规定两种均可;
3、上市的公司债券与非上市的公司债券,第160条规定,我国公司债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4、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公司法不适用境外公司债券;
5、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后者越来越流行;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本章最后一条即第163条,我国公司债券是可能是可转换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存根薄置备的规定。
〖评析〗
由于某些种类的债券转让不需要背书,另外公司债券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股票,为了保护债券的发行对象以及有利于监管,因此法律规定必须做到置备存根薄,是规范债券发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规定。
〖评析〗
本条是新增的法条。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对记名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的一系列的登记结算制度。
登记结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须经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价格及上市交易的规定。
〖评析〗
债券转让价格主要受到银行存款利率与债券供求关系所影响,因此应当由债券买卖双方,即转让人与受让人商议确定。这种转让可能是在债券市场上,也可能不在市场买卖。而第2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是新增的,转让方式与价格必须符合该债券进场的该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转让的法律后果,公司债券转让,财产权利也随之转让,出让人基于持有债券对发行公司所享有的到期请求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当然也随之转让,同时这种公司债的转让不须(也不可能)通知作为债务人的发行公司。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的规定。
〖评析〗
本条的实质是法律规定公司债券转让的效力产生界线,即什么情形下,什么样的行为转让即发生效力。
对于记名债券,法定条件比较苛刻,1、须背书;2、转让手续完成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3、转让(交易)写成后须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办理过户,否则不能对抗发行公司或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
〖评析〗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有资格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或重点国有企业,但公司法本条并没有此规定,“重点国有企业”至少应当是已发行了股票的国营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债券如何转股。
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现在问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修改,是否仍可执行,原规定“重点国企由其主管部门同意”存在严重问题,主管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以后债券发生问题,其主管部门是否承担责任?
2、核准:由中国证监会核准。3、募集说明书。4、发行:由证券承销机构承销。5、上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订立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前的法定期间内刊登上市公告书。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9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 、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 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2001-04-26]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
〖评析〗
1、转股的选择权:债券持有人享有法定选择权。
2、转换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 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 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3、转换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 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4、余额的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 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5、公告与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第29条规定,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登记。
6、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第34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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