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4: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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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
    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编制并公布的。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许可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本身要求必须报经批准,不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二是,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取得相关批准;否则,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比如,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批发一般日用商品的公司,现在欲从事烟草批发业务,就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后,经过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草批发。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前置许可。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包括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许可。因此,本条例除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许可的情况,也规定了国务院决定设定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许可的情况。
    编制并公布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有助于投资人预先知悉相关信息,办理相关前置行政许可,体现了公司登记管理便民、公开的原则和精神。
    关联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1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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