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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法是关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42条的规定,但增加规定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依本条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是指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行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不仅专业性强,经营管理方式也与其他行业有显著区别。保险公司以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吸收保险费,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形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管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挥其保险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1条)。同样按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保险法第107条更明确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6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第174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25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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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法是关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42条的规定,但增加规定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依本条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是指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行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不仅专业性强,经营管理方式也与其他行业有显著区别。保险公司以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吸收保险费,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形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管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挥其保险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1条)。同样按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保险法第107条更明确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6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第174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25条的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