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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44条有关对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法定审批登记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本条,上述违法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审批登记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必须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后,不得擅自变更。这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法》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支机构;(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上述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的,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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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144条有关对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法定审批登记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本条,上述违法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审批登记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必须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登记后,不得擅自变更。这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法》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支机构;(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上述规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法定审批登记事项的,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