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商标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2014-9-24 20:39:11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09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需要得到临时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巴黎公约是在其第十一条中作出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本联盟国家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二)此种临时保护不得延长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主要内容为:
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
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需要得到临时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作出了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巴黎公约是在其第十一条中作出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本联盟国家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标,应予以临时保护;(二)此种临时保护不得延长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果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就是巴黎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优先权的期间,对于商标应为六个月。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主要内容为:
1.列入保护的范围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保护对象为在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
3.保护的内容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这是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一项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三个月内提交法定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优先权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法律上完善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是相对应的。优先权的有些规定的具体实施是比较复杂的,应当注意了解其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理解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和实际利益。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