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解读释义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
2014-9-24 20:38:27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10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第一百七十九条 【市场禁入的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市场禁入的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的。
所谓“保险业禁入”,是指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最早引入市场禁入制度的是证券业,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6月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共13条。同时,1997年发布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相应废止。
《保险法》修订后增加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引进保险业禁入制度,真正将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险业禁入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这样,那些躲在幕后、进行指挥遥控的危害保险市场的责任人员,将再难逃避法律的制裁。 保险业禁入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有不同的适用标准,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严重程度,一般将保险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3个档次,各档次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中,对于那些一般的情节严重人员,采取3至5年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如果行为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5至10年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公众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法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被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或担任原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保险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禁入人员在收到保险市场禁入决定后,应立即停止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在收到保险市场禁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市场禁入的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市场禁入的处罚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的。
所谓“保险业禁入”,是指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最早引入市场禁入制度的是证券业,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6月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共13条。同时,1997年发布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相应废止。
《保险法》修订后增加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引进保险业禁入制度,真正将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险业禁入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这样,那些躲在幕后、进行指挥遥控的危害保险市场的责任人员,将再难逃避法律的制裁。 保险业禁入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有不同的适用标准,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严重程度,一般将保险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3个档次,各档次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中,对于那些一般的情节严重人员,采取3至5年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如果行为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5至10年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公众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法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被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或担任原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保险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禁入人员在收到保险市场禁入决定后,应立即停止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在收到保险市场禁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