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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6 11:02: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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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概述2014年09月15日07:52东方法眼张成
  交通肇事罪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情节加重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自己有能力保护犯罪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发生重伤、死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
  1.1交通肇事罪逃逸定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这是刑法对行为人犯一般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的法律依据。
  要想了解何为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必须先得对学界教授们对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行为理解所持观点有所了解,第一种观点是以赵秉志教授为代表提出的:“逃避法律追究说”,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离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2]第二种观点以是欧居尚教授为代表提出的:“逃避义务说”,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不履行积极的义务而驾车逃离事故发生现场的行为。[3]第三种观点是林亚刚教授为代表提出的:“逃避法律追究和义务合并说”,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责任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者受损的财物作出必要的救助或者处理的义务,没有积极地向公安机关报告这里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行为,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使得公安机关无法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确定和予以追究责任事故人法律的行为。[4]持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的教授关注的是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不是去积极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种“逃避法律追究说”的观点没有真正揭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所要表达出来的真谛,只是反映了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主观方面,这样就显得本末倒置,因此,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认为“逃避义务说”的观点比较合理,因为此种观点不但能真正揭示逃逸行为的内涵,准确把握立法的原意,而且还隐含了行为人救助伤者和保护犯罪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的两项义务,更科学、更全面地能揭示逃逸行为的内涵。故笔者对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定义理解为:指的是交通事故行为人明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已经发生了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犯罪现场不遭受破坏、报告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去履行救助被害人的积极义务并驾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危害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
  1.2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成立条件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做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是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行为,也就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成立要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1.2.1逃逸的主观认知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主观认知——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故意驾车逃离。
  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事故而故意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这是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当时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只是到后来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事故,则不能对行为人认定为是在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行为。行为人虽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但是其在主观上对当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所以不能对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事故罪。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在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了事故现场,对其仍定为交通肇事罪后逃逸。
  1.2.2逃逸的结果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结果程度——必须是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逃逸必须是达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公安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特别严重的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逃跑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作出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1.2.3逃逸的主观目的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主观目的——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对其的刑事追究,这是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因素。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是害怕被害人的亲友或者其近亲属的殴打的情况,则对行为人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论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但也有少数为数不多的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如害怕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及其他围观群众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事故现场后,及时的向领导或者警察报告,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种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
  (作者单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13.
  [2] 赵秉志.刑法学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447.
  [3] 欧居尚.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J].公安大学学报, 2001(4):88
  [4] 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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