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实务价值
执业多年,本人养成的习惯,是将处理过的案件文书,单独留存一份,装订成册。十多年下来,已攒下几百份民商事裁判文书。
虽然不可能做到,对已处理的案件,可以了然于胸,但总会有些案件,就像吃饭时,不小心咬上的石子,磕得让人难受。对于此类个案,不才倒可以如数家珍。作为商事律师,不只是那些牛皮闪闪的所谓成功案例,会让人记忆犹新,其实最磕人的,反倒是那些自认为会赢,却输掉底裤的个案。
案件为什么会输?鄙人这些年的经验,已习惯于从自身找原因,从裁判文书中找端倪。“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孟子之所言,深得吾心。在事实与法律之外,如果还有不可知的力量,在左右案件,造成裁判不公的话,其实,最好的途径,莫过于通过法律文书来把脉了。故此,依愚所见,研究裁判文书,必须成为法律职业一项最基本的功课。
对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是专业精深的路径。虽然,这不一定是最好的职业进阶办法,但以“问题驱动”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失为有的放矢、目标明确之正途。在法律工作中,很多人逐渐失去深入细致的习惯,因而也会渐渐失去执业的热情,其重要一点原因即在于,没有“问题意识”。时间久了,就习惯于凭一些经验来办案,可经验会过时,经验也会错误。裁判文书,是法律的源头活水,可以不断提供新问题。
本律师之所以主张,要进行类型化分类研究,旨在于职业专业化的建议。现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法律的门类大宽泛,不可能样样通,除非你是大牛,像是台湾的史尚宽先生一样。否则,专心于一门法律类别即可,律师如能专精于某门法律专业,也是不错的选择,吃饭问题也能很好地解决。作类型化分类研究,以案由来寻找裁判文书,进行比较综合,很容易对某类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知识体系。如果再尝试将研究心得行诸于文,是最好不过的职业“精进”之方法。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同时也是司法不公的载体,故其中的秘密还在于,可以通过研究文书来揭示案件真相,让法律人与法律消费者共同成为司法监督者。裁判文书的这种作用,在我们这里一直没有很好地实现,因为文书不对外公开,即使有部分公开,范围与受众都很有限。现在互联网提供了便捷的平台,司法文书上网成为一项政策要求,功莫大焉。但就不才看来,现在司法文书上网,还不充分,有些案件文书尚未能上网。说的难听些,文书上网还有选择性上网之嫌。那些未上网的,恰可能是有争议、有问题的裁判文书。
在本律师看来,民商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都应当公开,即使涉及当事人隐私,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后,再行上网。另外,本律师研究发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通过网络搜索一般很难找到,只有到法院网站才能一见芳容。许多法院在网页上作以设置,阻止直接下载的功能。不知道,其用心何在?
研究裁判文书,学会在自己与别人的教训中总结经验,来提升个人执业水平,当然裁判文书实务的功效之一,但这只是较低层次的目的而已。如果再提高一点要求,法律人当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研析,以专业眼光与判断力,在实现对法学实务研究深入的同时,可一举多得,以实现对司法权监督的目的,则善莫大焉。(201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