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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机关要做的功课比较多2014年09月13日21:00东方法眼壁立千仞 已在全国六个省份开始试水的司法改革,中政委相关人员答记者问时将改革内容归纳为七个方面。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则是其中之一。 其实,在此次正式的解读之前,关于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议论早已是沸沸扬扬。所以当把它作为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布以后,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和新鲜。 分类管理怎么分和怎么管?改革方案中着墨不多,仅限于提纲挈领的阐述。大体的分法是把法检人员分为司法办案人员、助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三大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实行不一样的管理。 乍一看,这种“三分法”简单明了,既切合当下法检两机关的现状,又完全涵盖现有法检两机关中全部人员,且在具体实施时操作性很强。 然而,作为一名身处基层的检察人员,结合基层实际,在仔细研究了“三分法”方案后觉得:基层法院人员这样分类工作量小且管理起来相对容易,而基层检察院则存在好分不好管、分与管难协调的情况,且实际操作中比法院有多得多的功课要做。 为什么这样认为呢?原因是:法院内无论在什么庭从事审判工作,工作量差别不大,裁判方法与程序大同小异。因此除把无办案资格人员列入行管类以外,将有资格办案的人员分为法官与法官助理即可。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从表面上看像法院一样去分似无不可。但是,认真地分析一下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就会发现,从批捕起诉的刑事检察职能到反贪、反渎的侦查职能,从监所检察的监管场所秩序监督职能再到民事行政检察、控申检察的诉讼监督职能。可以说不一样的部门开展检察工作的方式有区别,不一样的部门工作量大小非常悬殊。这首先就涉及到在检察官分配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具体从事何种办案工作上的挑肥拣瘦问题。相同的待遇不一样的付出,仍然会使改革前存在的心理上的不平衡无法有效消除。从而还要面对如何力求公平、有效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的问题。 其二,对于检察官助理这个层次来说。由于以往检察官任命未按检察规律办事,形成了只要通过司考就被一步到位的提请任命为检察员。结果使得现有条件下的检察人员要么是检察员,要么仅是有公务员身份的检察人员,而且后者所占全院人员比例一般较大。这个群体符合不符合助理检察官的条件,如何去安排他们工作或许很值得考量一番。目前情况下,这一群体除了不能在公诉部门外,都工作在其他各内设办案机构内,有的还是办案的中坚力量。所以改革后如何安排和组合这部分检察人员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保持平稳运行的大问题。 其三,行政管理人员选定与待遇将成为下一步分类时的头疼事。现有运行模式下,行政管理部门是香饽饽,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中亦不乏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从改革思路来看,分类管理无疑会提高检察官待遇,因此留在行管岗位上的检察人员肯定是以无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为主。而待遇的不同和随之而来的利益的差异必然导致心理上的变化。怎样确保行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怎样确保后勒工作有效地服务于办案?又会是一系列需要注意与调和的矛盾点。 其四,检察技术人员应该列入哪一类当中当引起关注。当下许多检察技术人员拥有技术及检察员双重资格。待遇再确定也给了这类人员一个选择的空间。肯定是哪边对自己有利就选择哪边。这样一来,本来就薄弱的检察技术队伍就会更不稳定。所以,怎样给检察技术人员定位?怎样去分和去管这支队伍或许颇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司法改革的战役已经打响,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如何在这场改革攻坚战中取得胜利。不仅需要有改革决心与勇气,还要有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静气。因为人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所以,从现在开始,已经到了认真伏下身子围绕人员分类问题多做功课的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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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机关要做的功课比较多2014年09月13日21:00东方法眼壁立千仞
已在全国六个省份开始试水的司法改革,中政委相关人员答记者问时将改革内容归纳为七个方面。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则是其中之一。
其实,在此次正式的解读之前,关于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议论早已是沸沸扬扬。所以当把它作为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布以后,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和新鲜。
分类管理怎么分和怎么管?改革方案中着墨不多,仅限于提纲挈领的阐述。大体的分法是把法检人员分为司法办案人员、助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三大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实行不一样的管理。
乍一看,这种“三分法”简单明了,既切合当下法检两机关的现状,又完全涵盖现有法检两机关中全部人员,且在具体实施时操作性很强。
然而,作为一名身处基层的检察人员,结合基层实际,在仔细研究了“三分法”方案后觉得:基层法院人员这样分类工作量小且管理起来相对容易,而基层检察院则存在好分不好管、分与管难协调的情况,且实际操作中比法院有多得多的功课要做。
为什么这样认为呢?原因是:法院内无论在什么庭从事审判工作,工作量差别不大,裁判方法与程序大同小异。因此除把无办案资格人员列入行管类以外,将有资格办案的人员分为法官与法官助理即可。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从表面上看像法院一样去分似无不可。但是,认真地分析一下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就会发现,从批捕起诉的刑事检察职能到反贪、反渎的侦查职能,从监所检察的监管场所秩序监督职能再到民事行政检察、控申检察的诉讼监督职能。可以说不一样的部门开展检察工作的方式有区别,不一样的部门工作量大小非常悬殊。这首先就涉及到在检察官分配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具体从事何种办案工作上的挑肥拣瘦问题。相同的待遇不一样的付出,仍然会使改革前存在的心理上的不平衡无法有效消除。从而还要面对如何力求公平、有效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的问题。
其二,对于检察官助理这个层次来说。由于以往检察官任命未按检察规律办事,形成了只要通过司考就被一步到位的提请任命为检察员。结果使得现有条件下的检察人员要么是检察员,要么仅是有公务员身份的检察人员,而且后者所占全院人员比例一般较大。这个群体符合不符合助理检察官的条件,如何去安排他们工作或许很值得考量一番。目前情况下,这一群体除了不能在公诉部门外,都工作在其他各内设办案机构内,有的还是办案的中坚力量。所以改革后如何安排和组合这部分检察人员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保持平稳运行的大问题。
其三,行政管理人员选定与待遇将成为下一步分类时的头疼事。现有运行模式下,行政管理部门是香饽饽,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中亦不乏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从改革思路来看,分类管理无疑会提高检察官待遇,因此留在行管岗位上的检察人员肯定是以无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为主。而待遇的不同和随之而来的利益的差异必然导致心理上的变化。怎样确保行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怎样确保后勒工作有效地服务于办案?又会是一系列需要注意与调和的矛盾点。
其四,检察技术人员应该列入哪一类当中当引起关注。当下许多检察技术人员拥有技术及检察员双重资格。待遇再确定也给了这类人员一个选择的空间。肯定是哪边对自己有利就选择哪边。这样一来,本来就薄弱的检察技术队伍就会更不稳定。所以,怎样给检察技术人员定位?怎样去分和去管这支队伍或许颇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司法改革的战役已经打响,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如何在这场改革攻坚战中取得胜利。不仅需要有改革决心与勇气,还要有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静气。因为人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所以,从现在开始,已经到了认真伏下身子围绕人员分类问题多做功课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