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4 17:2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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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指一数,参加工作已是三十个年头。
    三十年间,横跨了法、检两大系统,效力了省、市三个单位,先后担任过法院、检察院的十个职务(兼任、附属的职务不计)。所幸的是,不管怎么变化,始终还能坚守在自己热爱的法律战线。
   在某中级法院,我工作了二十个年头。从最基层的书记员做起,历任了助审员、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告申庭庭长、民事庭庭长,最后担任了副院长。
    转眼离开法院都已经十年多了。过去的经历即便有些涉密,我想现在也应该到了解密的时候。这时来回忆法院工作时的一些片段,重温过去的甜蜜与苦涩,对于思考今后的人生,激励现在的工作,我想也是有所裨益的。
   
     一,任职某中级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1985年7月到1988年底,大学毕业的我,先后担任了某中级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虽然这三个职务加起来的时间都不满四年,但留下的记忆却是美好的。特别是领导和同事们对刚参加工作的我,表现出来的那种器重、那种关爱、那种提携,至今让我沥沥在目。加上自己的一些努力,我不仅年年成为院里的先进工作者,当选为市先进工作者,而且还被省政府授予了三年“严打”全省先进的称号,这也是我迄今为止所获得的最高级别荣誉。似乎中院此后都不再有人受到过省政府表彰。
   
        这期间,我特别不能忘的却是三件小事:
   
    我担任书记员时,在一个被告人数众多的复杂案件开庭后,我们庭长突然把我做的一百多页长的庭审笔录拿到院长办公室和院里其他各个办公室去展示,以此来表扬我、宣传我是如何如何的优秀。
    在执行一个死刑案件时,因为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我们不得不连续几天不分昼夜工作。共同办案的公检法其他同志都熬不住了,一个个在审讯室里呼呼大睡,只有担任记录的我和作为主审的庭长两个人依旧精神饱满。为这事,院长多次在不同的场合表扬我。
    有一次院里组织业务学习,安排我给大家讲刑法,那时的我走出大学校门不久,记忆力特别好,刑法又是我的专长,所以没带任何讲稿就空手开讲,没想到一个老庭长看不惯了,认为我这是骄傲自满,就在讲课时故意为难我,最后导致业务学习课无法进行。虽然客观说这件事我没有错,但我还是从中吸取了教训。以后不管什么场合的讲课或发言,我都会尽量在自己面前放个笔记本或什么的材料,并尽量在神态上显得谦虚一些。
   
    当时我们刑庭名义上有六个人,但实际在岗的却只有四个。一个作为大学生,被派往乡下锻炼;一个正在在脱产读大学。而当时又正值“严打”,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曾经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是一个人干着三个人的活。于是几乎要参与庭里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参与每一起死刑案件的执行。不过那时的我,的确是一心扑在工作上,丝毫不觉得苦和累。
   
        尽管我所在的那个市只是个小城市,但由于当时还处在“严打”期间,每年的刑事案件仍然不少,特别是死刑案件。时隔了这么多年,很多的案件现在已经淡忘了,但有几件印象还是深刻的,特别是一些感觉当时处理有些过头的案件和一些死刑案件。
   
    有一矿山工人某甲,因为妻子身体有病,不能过夫妻生活,于是他就打起了继女的主意。一天,趁家中无其他人,采用威胁加利诱的手段奸污了当时只有13岁的继女。此后两人经常发生关系,直到继女16岁的时候怀孕而案发。此案开始是当作一般案件起诉到基层法院,开庭前恰逢中院领导去该院调研。中院领导获悉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处以极刑,要求改由中院做一审。于是,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改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起诉,我们开庭后很快将被告人某甲判处了死刑,并得到了高级法院的核准。记得执行死刑的时候,这个人仍然有些“懵”,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这么个事竟然要杀头。当五花大绑押赴刑场的时候,他的嘴里一直在嘀嘀咕咕地说着些什么。当行刑的第一枪响过后,倒在血泊中挣扎的他嘴里还在嘀咕,我听得出大意是想说“我这么点事就判我死刑”,只是很快响起了第二枪、第三枪。这也是我参与死刑执行以来第一次见到犯人需要多枪才能毙命。
    不久市管辖的一个县农村也发生一起继父奸淫继女的案件,情节和某甲的案件几乎一模一样。在某甲案件的榜样作用下,案犯很快也被判处了死刑。巧合的是,这个案件死刑执行的过程也和某甲相似,罪犯也是多枪才毙命。
   
    后来我结合其他一些案件死刑执行的情况,发现了一个似乎带有规律性的认识:行刑犯人认为自己不该死、不想死的,一枪下去往往很难马上毙命。认为自己该死的,或者自己想速死的,死的特别快,基本上可以一枪毙命。曾经有两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罪犯,因为共同犯强奸、流氓罪而同时被判处死刑。其中一个年轻人大概是认为自己奸污了七、八十个女性,死得值,所以执行死刑时有说有笑。我们在看守所对他验明正身时,他还一再对我们说,对不起,给你们添麻烦了。并把他身上所带香烟全部散给了现场的办案人员和看守抽。我还清楚地记得,当行刑的枪声将要响起时,他不仅真的是“视死如归”,而且和身边全身正在“打抖”的另一个同伴说:“某某,不要怕,这辈子我们做了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的事情,下辈子我们一定要好好做人”。两人行刑的枪声同时响起,结果是这个不怕死的年轻人一枪毙命,而另一个行刑前一直在“筛糠”的年轻人却是连开了几枪才毙命,以至于送到火葬场的时候大腿肌肉还有些抽动。
   
    当然,我说的这些都是行刑时对准心脏部位进行的枪决。那时新余中院执行死刑都是委托武警完成,武警战士都是用枪扺在犯人心脏部位射击。由于很多战士是第一次对真人开枪,也很紧张,有时就会出现射击心脏部位对得不准,没有击中心脏的情况。这时往往就需要其他预备队员,特别是武警指挥官补射才能完成执行任务。记得有一次执行死刑时,由于第一枪没打好,最后由其他武警战士、武警指挥官先后射击了十次罪犯才毙命,搞得现场有些混乱和紧张,在场的公安局长、武警支队长很不高兴。
   
    那时候的刑事审判工作虽然在程序问题上没有现在这么规范,但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不马虎的。不过,那个时候并不强调法官要坐堂问案,法官们阅卷后甚至开庭后,对发现的疑难问题自行补充调查,那是经常有的事情。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联合调查,也是时有发生的。
   
    对于打算判处死刑的案件,不仅基本事实证据不能有问题,而且除杀人、重伤、抢劫等负有命案的严重刑事犯罪外,我们一般都要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到当地召开一个群众座谈会,让群众谈谈这个人的民愤情况,看看该不该杀。当然,有时在座谈会上办案人员也会自觉不自觉地用自己的观点去引导群众。前面说的两件奸淫继女被判死刑的案件,都征求过当地群众的意见。总之,群众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但法院也不会完全按照群众的意见来处理。例如那个矿工奸淫继女的案件,当时座谈会上很多人提出,如果判了死刑,这个家庭怎么办?犯人的妻子不仅没有工作而且长年卧床,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其他子女均未成年。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只好和犯人的原工作单位商量,请他们想办法来解决这个家庭的实际困难。好在当时的大环境好,各个单位都很支持配合政法部门的工作。最后商定由矿里来负责这家人的生活,小孩在矿区学校读书全免费,并给这户人家的大儿子提前安排了工作。这家人后来的生活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但关于受害女孩的情况几年后曾经听矿里领导说过,那个受害女孩因为过早接触了性,导致身体早熟,不久又和矿里一个技术员发生了关系,导致这个技术员被单位开除。唉,看来这个女孩是被彻底毁了,那个继父真的是禽兽不如!
   
    当时每一个死刑案件的执行,都要召开公判大会,由各单位和学校、农村组织群众旁听。在公判大会的前后,一般要将死刑犯五花大绑,挂上牌子,写上某某犯某某人,用卡车让犯人站在车上,游街示众。后来上级不允许公开拉犯人游街示众了,我们不再刻意让他们去游街,但实际上在将犯人从看守所押到公判大会会场、从公判大会会场到刑场的路上,事实上还是在让他们示众。公判大会有时还会把一些判处徒刑的罪犯带来陪审,主要目的是想震慑这些犯罪分子,同时也教育广大群众。
   
    虽然近些年经常听到一些有关法院参与贩卖死刑犯器官的传闻报道,但我可以负责的地说,当时我们的法院绝对没有过这样的行为。每个死刑案件的执行,我们一直要等到火葬场将犯人尸体火化,将骨灰取出后才撤离。我们也不允许死刑犯家属收尸,只通知领取骨灰。为此,我们执行死刑时经常要在火葬场守护、拦阻死刑犯家属,防止他们抢尸体,这有时难免就会发生一些冲突。好在那个时候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很高,即便我们守护的人不多,家属也不敢胡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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