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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4 17:01: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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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刘晓敏
  2013年1月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同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一并开始生效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公正受到的社会关注度空前扩大,到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规则》已经生效近一年,自实施以来,对控申部门工作影响巨大,从修改的内容来看,对于控申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确实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新规则试行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一)工作压力增大,息诉罢访更加困难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是贯彻新形势诉讼法的前沿哨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做了较大修改,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新法实施后一段时间内因非法证据问题而造成的不捕案件有可能增多,也会出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出现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属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导致案件不起诉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会给社会造成检察机关放纵犯罪的印象,引发案件被害人不满,造成涉检上访。甚至有可能将此情况夸张后告知媒体或网络,引发网络及媒体的群体性围观。虽然新法规定了救济权利,但检察机关尤其是控申部门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处理的时限、权利、效力没有规定,这给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带来压力,给检察工作带来被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提早介入,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都会大量增加控告、申诉的数量,这些控告申诉大部分需要通过控申窗口受理,窗口人员要负责各类控告、申诉材料的受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还要进行初步的解释和说明,会大幅提高控申窗口人员的工作量,特别是目前许多新规定都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增加了窗口的工作难度。此外,窗口人员往往还要承担信访接待工作,从目前来看,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新媒体的介入,都给控申信访窗口的息诉化解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压力,“难缠”的信访对象越来越多,息诉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许多控申信访窗口面临的共同困难,新的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实施初期各级司法机关还要有一定的适应过程。当事人的维权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能也会引发信访问题。这些都要求控申窗口人员要有更高的责任心、更好的耐心认真做好窗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内部的监督职能,但目前类似我院这样的基层检察院的控申部门都存在一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外监督效力刚性不足,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督程序,缺少制约被监督机关改正的机制,实践中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虽然新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16种阻碍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办理,但由于控申部门没有办理具体案件,不了解具体案情,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办案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对这些问题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手段一般是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纠正的法律责任问题缺乏硬性规定,是否纠正、纠正幅度仍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将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使控申部门难以答复信访人,处在两难的尴尬境地。二是对内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次数、办理期限、反馈标准、督办效力等没有具体规定。控申、举报部门承担着对本院自侦案件线索办理的督察督办、不立案线索的审查、判决已生效案件的申诉、部分不起诉案件和不批捕案件的申诉。应该说其内部监督职能非常重要。但控申部门不是核心业务部门,要监督侦监、公诉、自侦这些检察机关传统的重要业务部门,往往力不从心,在实际操作性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控申部门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经常出现该复查未复查、该纠正未纠正、该查处未查出,或办理不及时、不能按时办结等问题,致使控申部门不能及时答复信访人或者答复缺乏力度,导致信访人不满,化解息诉工作难度增加。
  (三)对控申干警的工作水平和能力要求更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控申部门对于接到的关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时,有权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移送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有力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但这些事项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将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办理部门由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同时,已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都对控申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控申部门普遍缺乏具有公诉经历、出庭经验的办案人员,并且新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可以在再审程序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实体的审查能力,对程序的驾驭能力、出庭抗诉能力和量刑建议能力等。
  二、控申部门应对新规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
  控告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检察官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充分认识到控申部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完成角色上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破除过去管理代行一切的思维模式,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的意识,控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让控申部门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诉说冤屈的途经、场所、和对象,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释放怨气、表达诉愿、逐步化解矛盾的通道。接受群众来访、控告、申诉时应当多换位思考,认真的倾听来访群众的诉求,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对于情绪激动、诉求不合理的群众也不应把他们看作“刁民”,要深刻认识到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检察官的本分,积极在法律框架内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文明的接待群众,给上访群众依靠感和温馨感,成为他们的“贴心人”和“主心骨”,最大限度的运用法、理、情去教育感化他们,最终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健康良性的发展。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多下基层,多到街道、社区走访,了解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现状,“接地气”才能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真正了解到群众的所思所想才能使我们的服务更到位,工作更有针对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为应对新法实施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对当前控申检察力量的配备进行适当的调整,应从办案实际出发,结合本院控申工作的特点,在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科学的配置办案人员,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热爱控申检察工作的优秀队伍,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加强刑事法律监督的迫切需要。还应当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力度,除了应加强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日常学习外,还可以邀请一些检察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对控申检察干警进行集中性强化培训。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通过疑难案件研讨、办案能手示范、精品案件展示、法律文书平展和理论研讨评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使新刑事诉讼规则的执法理念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控申干警还应当以办案为中心发挥好内部监督职能。控告申诉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控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好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法律职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三) 注重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督合力
  控申干警不但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对新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要学好吃透,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善于思考和总结,履行监督职能时不能机械套用法条,同时,还应该通过机制创新和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监督手段和途径,通过案件网上办理和流转控制办案流程、共享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监督,真正将内部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本院控申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和本院的主要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制定相关制度来细化和规范审查、办理程序,使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具有操作性。比如:对于本院业务部门在办案件的控告、申诉建立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机制,采取快速通道优先解决,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监督制约职能,保证此类控告和申诉高效、及时地解决,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总之,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要起到“窗口”和“桥梁”的作用,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研究和适应刑诉法及刑诉规则修改给控申工作所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充分发挥控申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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