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 08:40: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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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小伙在美国抢劫银行的法律问题
     
    这几天,各大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位22岁小伙成某向温州警方自首:“我在美国抢了银行”,他自称以递纸条的方式抢劫,所述细节与美国一起未破获的银行劫案惊人一致。
    一、关于事实
    今年5月6日下午4点多,在美国纽约的法拉盛的一个十字路口的道明银行。拿出一张写有“我有枪,给我钱”的纸条交给了女工作人员,她看到纸条后,什么都没说,就从身后拿了两沓钱给成某。成某走出银行后,手里的一捆钱爆出红色的液体,把后背都染红了。
    美国当地媒体关于这起银行抢劫案的相关报道:“法拉盛6日下午发生一起银行抢案,一名20岁的华裔男子进入道名银行行抢,并宣称自己持有炸弹,行员机灵地给抢匪一包藏有自动爆破染色包的现金。抢匪逃跑时在一个街口因为染包爆破,全身染满红色颜料。法拉盛辖区109分局出动大批警力搜查嫌犯下落,截稿时尚无人落网。”事后,成某一直觉得有很大的心里压力,他终于下定决心要投案自首。显然,两者惊人一致,完全可以将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法律
    在假定成某确实犯罪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抢劫银行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重罪,美国法律我不是很清楚,但估计也应当是重罪。不过,就所报道的事实看,这属于抢劫未遂,并且也未造成致人死伤、财产破坏等后果,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对于犯罪的管辖,我国法律是是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因此,即便是成某在国境外犯罪,我国可以对其管辖。但如果美国也想对其进行管辖,那就会对管辖产生争议。中美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此人已经事在中国投案自首了,美国该怎样对其行使管辖权呢?
    三、关于证据
    我们知道,一个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必须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从现有的情况看,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所能够搜集到的复合刑诉法的证据也就嫌疑人供述,至于警方与其父母的那次通话,也属于由其供述的衍生而来。根据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正是因为第53条,我就产生了一些不慎清楚的问题,请懂行的博友回答一二为盼!
    一是我国司法机关该怎么调查和审理此案。53条已经规定的十分清楚了,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和调查研究。常见的侦查行为有,现场踏勘,收集物证,制作证人证言,但这些事情需要去美国的现场。现在的问题是:1、我国警方能否去美国进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2、如果不能去,那是为什么?3、在不能去的情况下,能否委托美国警方调取相关证据?4、假如可以委托调取,这些证据是否符合刑诉法48条的要求?5、如果能够去,要履行哪些程序?6、假如在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并要求证人出庭质证,那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吗?7、如果证人被要求出庭,我国能否要求其强制出庭?怎样出庭?8、关于美国媒体上报道的证据,它可以用作证据吗?
    二是美国司法机关该怎么调查和审理此案。假如美国要对成某行使管辖权,那么:1、因为美国媒体已经公开报道了抢劫事件,使得成某自认的可信度降低,美国警方能否对其进行问询以增加进一步的确认?2、在美国警方尚未对成某进行通缉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成某在中国的自首行为就可以请求中方进行移交吗?3、假如中国移交某一刑事嫌犯,认为犯罪的证据标准,是依据中国的(移交国)还是美国的(请求国)?
    三、其他
    假如,在这个案件中,根据美国警方的调查,不足以认定成某是嫌疑人,我国警方怎么办?假如美国警方认定是成某作案,却没有提出移交,也未向我国移送相关证据,我国司法机关能认定成某为抢劫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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