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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与非法集资有多远
2014-6-5 08: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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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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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人》 中国社会不能错过众筹,创新与合法可以兼得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众筹本来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种类,随着2014年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即使不能说众筹现在比互联网金融更热,起码也可以说众筹与互联网金融一样火热。本土创业型众筹网站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互联网巨头入局、海外巨头入侵,共同掀起了众筹大战。
与此同时,市场对众筹的最大质疑,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需要厘清创新与法律红线的边界,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众筹能筹到什么
根据全球最大的中文经管百科“MBA智库百科”,众筹(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2014年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明确将众筹列为互联网金融的几大模式之一。严格意义上的众筹不一定会涉及直接的经济回报,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一定有股权。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4种众筹模式:捐赠式众筹、回报类众筹、股权类众筹和债权类众筹。捐赠式众筹适用于NGO(非政府组织)等公益项目。回报类众筹擅长于科技、设计、艺术和出版等领域,属于奖励式众筹,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会得到经济和投资收益,而是实物、成就感等回报。股权类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股权资金。在互联网平台进行P2P借贷属于债权类众筹。
通过案例能更加明晰地理解众筹。Kickstarter和IndieGogo等众筹网站的定位是:为设计师和其他创新者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联系,帮助设计师或创新者实现创新梦想。在Kickstarter网站上,已有近300万人为约3万个项目提供了资助,投资总额达到3亿美元。
2014年3月26日,阿里巴巴数娱事业部推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娱乐宝”。客户通过手机淘宝只要出资100元,即可投资热门影视剧作品,投资预期年化收益7%,投资人有机会享受剧组探班、明星见面等娱乐权益。与娱乐宝对接的是一款名为“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从传统保险的角度看,“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产品类似于互联网众筹模式。
一个加纳妇女以众筹的方式,融资300美元买小推车上街卖食物,以养活自己和孩子。2013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席勒(Robert Shiller)曾为这个加纳妇女的众筹提供了25美元。席勒认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是能够改变那些最需要改变的人的命运。席勒主张,众筹网站让每一个个体能够以公司的形式开展投资,提供了小额信贷和小额金融资产的借贷方式。
众筹本质上是分享式经济,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平台高效、精确地对接资源和需求。美国的Airbnb、Uber,中国的PP租车、快播、滴滴打车,都是分享式经济的产物。众筹最初的目的是帮助有梦想、有创意的人快速筹集资金。发展到现在,众筹能筹到资金、创意、技术、管理和需求等各种各样的资源,体现出平等、开放的互联网思维,谱写着金融民主和以人为本的新经济。
众筹的优越性很多,但众筹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平台倒闭、商业欺诈、网络袭击等风险同样不可忽视,最重要的是众筹不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国的“非法集资罪”包含了以下7种犯罪行为:
1.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
7.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此可见,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7种犯罪行为有天壤之别。
但在众筹活动中,如果涉及这7种犯罪行为时,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距离就是零距离,众筹就成了非法集资的工具。只有众筹与这7种犯罪行为保持距离,众筹才能走得更远。
众筹如何走得更远
让众筹与非法集资保持距离,众筹应当履行如下三个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众筹要坚持平台功能。众筹是什么?通俗地讲,众筹就是众人筹一笔钱,联合起来干点大大小小的事业。但一般情况下,众筹应当以帮助别人成就事业为自己的事业。中国有13多亿人,如果一个众筹网向每人筹集一元,这个众筹网就有了13多亿元,但同时该众筹网就有了非法集资的嫌疑。需要厘清创新与法律红线的边界:众筹要坚持平台功能,不能把众筹做成资金池或变相搞资金池。
第二,众筹要保护投资人。众筹除了要善于为人作嫁外,还要对投资人能力进行甄别,以便保护投资人。美国对众筹进行规范,形成了JOBS法案:区分认证投资人与非认证投资人,并分别限制单个投资者在12个月内被允许投资于股权众筹类企业的投资额上限。对于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非认证投资人,JOBS法案设定的投资上限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净资产的5%,三者以高者为准。对于年收入/净资产高于10万美元的认证投资人,JOBS法案设定的投资上限为年收入/净资产的10%,但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中国有必要借鉴吸收众筹对投资人保护的美国法律规定。
第三,众筹要进行线下操作。为了防范和化解众筹风险,众筹在线上预约投资或达成投资意向,坚持不实行标准化操作,就每个众筹项目进行具体商谈,完成线下操作,以便投资人控制风险。
如果中国的监管机构能够把众筹的创新与合法性规范好,天空才是众筹的极限。据世界银行预测,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中国市场将占到500亿美元。
众筹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推动了多领域的融合,众筹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更高的市场经济特性,众筹为中国社会筹集了创新的无限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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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人》 中国社会不能错过众筹,创新与合法可以兼得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众筹本来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种类,随着2014年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即使不能说众筹现在比互联网金融更热,起码也可以说众筹与互联网金融一样火热。本土创业型众筹网站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互联网巨头入局、海外巨头入侵,共同掀起了众筹大战。
与此同时,市场对众筹的最大质疑,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需要厘清创新与法律红线的边界,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众筹能筹到什么
根据全球最大的中文经管百科“MBA智库百科”,众筹(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2014年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明确将众筹列为互联网金融的几大模式之一。严格意义上的众筹不一定会涉及直接的经济回报,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一定有股权。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4种众筹模式:捐赠式众筹、回报类众筹、股权类众筹和债权类众筹。捐赠式众筹适用于NGO(非政府组织)等公益项目。回报类众筹擅长于科技、设计、艺术和出版等领域,属于奖励式众筹,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会得到经济和投资收益,而是实物、成就感等回报。股权类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股权资金。在互联网平台进行P2P借贷属于债权类众筹。
通过案例能更加明晰地理解众筹。Kickstarter和IndieGogo等众筹网站的定位是:为设计师和其他创新者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联系,帮助设计师或创新者实现创新梦想。在Kickstarter网站上,已有近300万人为约3万个项目提供了资助,投资总额达到3亿美元。
2014年3月26日,阿里巴巴数娱事业部推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娱乐宝”。客户通过手机淘宝只要出资100元,即可投资热门影视剧作品,投资预期年化收益7%,投资人有机会享受剧组探班、明星见面等娱乐权益。与娱乐宝对接的是一款名为“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从传统保险的角度看,“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产品类似于互联网众筹模式。
一个加纳妇女以众筹的方式,融资300美元买小推车上街卖食物,以养活自己和孩子。2013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席勒(Robert Shiller)曾为这个加纳妇女的众筹提供了25美元。席勒认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是能够改变那些最需要改变的人的命运。席勒主张,众筹网站让每一个个体能够以公司的形式开展投资,提供了小额信贷和小额金融资产的借贷方式。
众筹本质上是分享式经济,通过互联网信息化平台高效、精确地对接资源和需求。美国的Airbnb、Uber,中国的PP租车、快播、滴滴打车,都是分享式经济的产物。众筹最初的目的是帮助有梦想、有创意的人快速筹集资金。发展到现在,众筹能筹到资金、创意、技术、管理和需求等各种各样的资源,体现出平等、开放的互联网思维,谱写着金融民主和以人为本的新经济。
众筹的优越性很多,但众筹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平台倒闭、商业欺诈、网络袭击等风险同样不可忽视,最重要的是众筹不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国的“非法集资罪”包含了以下7种犯罪行为:
1.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
7.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此可见,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7种犯罪行为有天壤之别。
但在众筹活动中,如果涉及这7种犯罪行为时,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距离就是零距离,众筹就成了非法集资的工具。只有众筹与这7种犯罪行为保持距离,众筹才能走得更远。
众筹如何走得更远
让众筹与非法集资保持距离,众筹应当履行如下三个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众筹要坚持平台功能。众筹是什么?通俗地讲,众筹就是众人筹一笔钱,联合起来干点大大小小的事业。但一般情况下,众筹应当以帮助别人成就事业为自己的事业。中国有13多亿人,如果一个众筹网向每人筹集一元,这个众筹网就有了13多亿元,但同时该众筹网就有了非法集资的嫌疑。需要厘清创新与法律红线的边界:众筹要坚持平台功能,不能把众筹做成资金池或变相搞资金池。
第二,众筹要保护投资人。众筹除了要善于为人作嫁外,还要对投资人能力进行甄别,以便保护投资人。美国对众筹进行规范,形成了JOBS法案:区分认证投资人与非认证投资人,并分别限制单个投资者在12个月内被允许投资于股权众筹类企业的投资额上限。对于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非认证投资人,JOBS法案设定的投资上限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净资产的5%,三者以高者为准。对于年收入/净资产高于10万美元的认证投资人,JOBS法案设定的投资上限为年收入/净资产的10%,但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中国有必要借鉴吸收众筹对投资人保护的美国法律规定。
第三,众筹要进行线下操作。为了防范和化解众筹风险,众筹在线上预约投资或达成投资意向,坚持不实行标准化操作,就每个众筹项目进行具体商谈,完成线下操作,以便投资人控制风险。
如果中国的监管机构能够把众筹的创新与合法性规范好,天空才是众筹的极限。据世界银行预测,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中国市场将占到500亿美元。
众筹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推动了多领域的融合,众筹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更高的市场经济特性,众筹为中国社会筹集了创新的无限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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