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12 20:13: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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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世奢会”与媒体的若干诉讼中,出于保护证人的考虑,《南方周末》及《新京报》两家报社未提供采访录音及爆料人的身份,这使得“世奢会”部分赢得了已经一审宣判的四起名誉权案件。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线人”做为调查记者的重要新闻线索来源提供者之一,他们为一些重大新闻的面世做出贡献的同时,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也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风险。当笔者看到《南方周末》及《新京报》两家报社为了保护“线人”而败诉时,虽然这也是新闻伦理应该遵从的范畴,但还是向他们表示了深深的敬意。
    在我国,新闻“线人”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记者或报刊社有意或无意的“泄露”出去,二是上了黑记者或黑媒体的当因而被“坑”了,三是来自报料对象或公权力的报复打击。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为了证明消息来源的真实,记者就有必要介绍信息的来源。可是,如果“线人”仅凭记者的口头保证是不够保险的,一旦记者涉及到自己的饭碗或牢狱之灾时,也许线人就会被“供”出去。还有,一些经验不足的“线人”,听信黑记者的谎言,结果黑记者利用“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敲诈勒索,搞出刑事案件来。此时,弄不好还得跟着黑记者成为倒霉蛋。至于来自公权力的报复打击,更是让线人防不胜防,因为公权力通过高科技手段或公安部门,轻易就能搞到信息源。一旦如此,就算记者为你保密了,“线人”还是会被“揪”住,结果肯定是吃不了兜着走了。
     谈到保护新闻“线人”时,发生在西方的几则故事,总是让人难以忽略。一是报道“水门事件”的记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为“深喉”的身份保密长达31年之久,即使他们在面对巨大精神与经济压力,乃至法律审判的时候,依然死守“消息来源”。二是上世纪70年代,《纽约时报》报道了新泽西州医院连续发生离奇死亡事件的情况,后来警方介入调查,要求记者出庭作证。但《纽约时报》这位记者坚持说,当时采访时有保密承诺,不能透露线人的情况。因此,这名记者被判每天罚款1000美元,《纽约时报》每天罚款4000美元。最后《纽约时报》包括诉讼费、罚款花费代价超过100万美元。三是2005年,英国媒体爆料说英国政府为了出兵伊拉克,夸大了有关伊拉克拥有核武器的情报。之后,为媒体提供消息的“线人”凯利被暴露,他因此不堪承受巨大压力而割腕自杀。
    上面三则关于“线人”的小故事告诉我们,在西方的新闻圈里,保护“线人”是涉及到新闻伦理道德层面的事情,被媒体和记者视为和新闻真实一样重要的从业准则。反之,如果轻易供出“线人”,一旦出现类似“凯利悲剧”不幸事件,将会为世人所不齿。
     笔者的老师陈力丹教授曾这样说:“尽管各国法律对于是否承认隐匿权存在分歧,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界都认为,消息来源属于新闻记者的职业秘密,在必要情况下应该为消息来源保密,这是新闻机构的生命,是维护新闻自由不可缺少的职业规范。”从这个标准来衡量,《南方周末》及《新京报》两家报社为了保护“线人”遭遇败诉,不仅对记者和“线人”而言是一件值得庆幸事,对于中国的媒体而言,两家报社为保护“线人”开了好头,更是一件意义非凡和值得记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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