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6 14:35: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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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施行)。该《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根据两高的这一《解释》规定精神,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许当下网络上的大批检举、揭发者都有可能会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难题”,一个什么样的棘手“难题”呢?就是该不该主动删除或屏蔽那些原先已发布于网络但未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查实以及被检举、揭发者未做任何回应的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若是不主动删除或屏蔽那些原先已发布于网络但未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查实以及被检举、揭发者未做任何回应的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到时同一信息内容的帖子或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有可能会自然而然地构成“诽谤罪”。因此,删与不删原先已发布于网络但未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查实以及被检举、揭发者未做任何回应的那些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从而会变得很纠结、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因为,同一信息内容的帖子或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是否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次数是否达到500次以上,无疑已成了是否构成“诽谤罪”甚至“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临界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该《解释》发布的当天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强调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孙军工的发言以及两高这一《解释》,似乎已为网络检举和诽谤罪以及诽谤罪中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明确了边界,也给全国各地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了个醒。然而,如何方能事先搞清楚某个具体的网络信息究竟是属于正常的网络检举、揭发,某个具体的网络信息究竟应当认定为“诽谤罪”、特别是“情节严重”应当由自诉转为公诉的诽谤罪案件的界线,笔者觉得两高《解释》有先行盖帽、冠名之用意。
    谁都知道,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要先有罪行以及犯罪事实、而后才有情节是否严重一说,倘若没有罪行以及犯罪事实、甚至连罪都构不成,哪还谈什么情节严重与否?要查清网络信息诽谤罪与非罪,首先必须得依法对网络检举、揭发的内容进行核查,只有认真负责地核查了网络检举、揭发内容才会知道究竟是检举、揭发的人构成了诽谤罪,还是被检举、揭发的人构成了贪腐或渎职等犯罪。两高《解释》既然是事前可以把“利用信息网络”定论为“诽谤他人”,为何要待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才“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迅速及时地核查清楚不就得了?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都能够做到迅速及时地核查,为何不给予当即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以及“情节严重”?孙军工所说的“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段话将适宜于在哪个阶段操作?即究竟是适宜于在刚发帖阶段操作、还是仅适宜于待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次数达到500次以上”这个阶段才开始操作?如果是能够适宜于在刚发帖阶段操作,那么“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有可能会“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吗?如果是仅适宜于必须等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次数达到500次以上”这个阶段才开始操作,此时的操作有何意义?
    笔者以为:不论是两高的这一《解释》、还是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都是根本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笼统解释(虽说既笼统又没有具体可操作性,但对被检举、揭发的官员来说,或许操作起来又很方便)。笔者暂不说全国各地的相关职能部门究竟会不会听令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命令”,对于“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就单说全国各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倘若是对于网络上的那些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其内容究竟是否属实或部分属实不查不问,而检举、揭发者又不主动删除或屏蔽那些原先已发布于网络但未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查实以及被检举、揭发者未做任何回应的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出现了这种窘况该怎么办?是不是说一旦待到“同一信息内容的帖子或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是被转载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不问青红皂白、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以“情节严重”对检举、揭发者先予公诉查办“诽谤罪”而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自两高这一《解释》实施半年多以来,目前还未听说过哪个地方有以“同一信息内容的帖子或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诽谤罪”来公诉治罪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今后是不是也不会发生,谁又能保证?假如说,全国各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能在某个检举、揭发帖子或某篇检举、揭发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正好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是被转载的次数已达到500次以上,开始“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还可以亡羊补牢地正确划定检举、揭发者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正常、正当的检举、揭发,还是属于恶意的检举、揭发(诽谤),以及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内容究竟是全部属实、还是“部分失实,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之边界。倘若待到某个检举、揭发的帖子或某篇检举、揭发的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正好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的次数已达到500次以上,而相关的职能部门还是不查不问,此时凭啥可以断定某个检举、揭发者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正常、正当的检举、揭发,还是属于恶意的检举、揭发(诽谤),以及检举、揭发帖子与文章内容究竟是全部属实、还是“部分失实,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自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全国各地的纪检委相继在网络上分别设立了举报网站或信箱,并鼓励全国网民集中到中纪委或全国各地纪检委所设立的举报网站或信箱进行实名举报,然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的网民似乎对官方所设立的举报网站或信箱不怎么感兴趣,仍然还是喜欢选择网络检举与揭发。为何喜欢选择网络检举与揭发?在此不以赘述。就以公民的举报方式来说,公民有自我选择举报方式的权利,网络检举与揭发本身也是属于一种合法的举报方式,更何况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也不可能会禁止)公民网络举报,法律法规更不能会强求所有的检举、揭发都应当全部集中到中纪委或全国各地纪检委在网络上所设立的举报网站或信箱里去举报。因此,全国各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举报不能不查不问,而是要认真对待,一件一件地负责任地核实,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只有这样,方能符合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高调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以及“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之高压态势。
    由于两高《解释》对于如何界定“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节严重’”并由自诉转为公诉,虽有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但应当在什么样的前提下先弄清楚罪与非罪、特别是哪些属于正常有功的检举、揭发(非罪)哪些是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并由自诉转为公诉,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细则以及措施,即没有明确规定凡是网络检举、揭发,都必须得事先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缜密调查,而后才能认定有罪或无罪甚至是属于正常有功的网络检举、揭发,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再看实施诽谤行为的人其犯罪情节是否已达到了严重程度,而不是不查不问,只要“同一信息内容的帖子或文章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载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以“诽谤罪情节严重”治罪。倘若两高的《解释》其出台本意是这样的,这样的两高《解释》难免不会让人生疑,即是否违反我国的立法程序,擅自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及把自诉转为公诉作出扩大“立法”解释?之前已有不少的法学专家、教授已做过分析评论,在此笔者就不再凑热闹了。
    面对着这样一个两高《解释》,曾经在网络上已实施过检举、揭发,但未曾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依法立案调查以及被检举、揭发者未做任何回应的究竟该怎么办?即究竟是应当立即删除或屏蔽相关的帖子或文章、还是应当让那些检举、揭发的相关帖子或文章继续留在网络上等待相关职能部门的立案调查?显然已陷入了窘境,左也不是、右也不是。若是删除或屏蔽了相关的检举、揭发帖子或文章,无疑就会给某些依法应当受到查处的腐败官员们捡了个大便宜,在暗地里偷偷嘲笑检举、揭发者的“无能”,甚至还有可能会反咬一口说成是检举、揭发者在“诽谤”、“造谣”他(她)们。笔者以为:倘若网络检举、揭发的帖子或文章能够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被转载达到500次以上,其实,相关职能部门里的人是不会不知道的、也不会没听说。然而,现实中往往就会出现“不知道”、“没听说”这种窘况。不仅会出现“不知道”、“没听说”这种窘况,而且说不定还会出现事先不经调查核实,而先以“情节严重”来追究某个检举、揭发者的“诽谤罪”刑事责任之窘况。
    两高《解释》施行半年多以来,虽未出现或听说过不经事先调查核实、却用公权力先以“情节严重”来追究某个检举、揭发者的所谓“诽谤罪”刑事责任之窘况,但这种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一般来说不会出现,但不能排除极个别头脑发热、屁股指挥脑袋或狗急跳墙的)。倘若真的有可能会出现不调查核实而先追究检举、揭发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之窘况,那么,广大的网络检举、揭发者们岂不是坐等待毙?这样的“诽谤罪”简直就是个天大的笑话。不是反腐败,而是“反反腐”;不是去发现哪个官员出了问题应当受到查处,而是在查找谁在举报,让网络检举、揭发者吃不了兜着走,从而谁都不敢再在网络上检举、揭发。如果说,网络检举、揭发帖子或文章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是被转载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自然而然地构成了“诽谤罪”,我要是被检举、揭发者,那我就天天自己去点击、浏览或者是雇个人拼命地替我点击、浏览或转载,待到某个检举、揭发我的人的帖子或文章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了5000次以上或被转载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可以让公安机关去抓捕检举、揭发我的这个人,让这个人去坐牢。
    要知道,老百姓有监督以及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权利,政府和官员对于老百姓们的监督与批评只能是秉承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与态度,不能实行打击报复,更不能采取不择手段进行掩盖、化解甚或是寻找奇怪的、莫须有的名堂来给网络检举、揭发者们“定罪”。任何一级组织若是接到群众举报或者是看到、听到某个网络媒体上有群众检举、揭发某个官员的帖子或文章,都应当认真对待,及时核实,迅速公布调查结果。只有这样,方能让网络反腐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不是让广大的网络检举、揭发者们感到“网络危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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