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19 09:48: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5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郑清 王志远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司法实践中,公告前一般向当地村、居委会和被告居住地邻居或亲属制作两份能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笔录,但实践中做齐两份笔录比较困难,影响案件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该院公告调查笔录制作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寻找住所地耗时耗力。部分村镇经多次合并调整,当事人地址变动大且未及时更改信息,造成住所地寻找困难。例如陈某诉王某离婚一案,王某住徐舍镇诚庄村河西,但徐舍镇先后并入6个乡镇,导致寻找工作极其繁琐。据统计,公告送达平均耗时4小时,每次送达须2人进行,遇村委无人等情形,必须再次前往,费时费力,影响案件效率。二是亲邻不配合致取证难。《民事诉讼法》也仅规定可对拒绝配合的单位作出罚款等处罚,但对公民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需要邻居、亲属出具证明的配合率较低。2013年,该院需要公告的民事案件有529件,取得村、居委会证明的近100%,但邻居、亲属愿意配合并出具证明的344件,仅占65%。三是群众因怕担责拒签字。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有一部分群众愿意配合调查,但是在做好调查笔录后却拒绝签字确认,因为他们认为签字后可能要担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在2013年的529件公告民事案件中,有50件案件存在邻居、亲属愿意做调查笔录但却拒绝签字的情况。
  为此,宜兴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强硬件配置。配备警车导航仪,定期对导航系统更新升级,为准确快捷地寻找当事人住所地创造条件。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直观地记录送达过程,方便调查取证。二是改革送达形式。因被告邻居、亲属等拒绝配合或签字的,灵活运用送达追记、现场见证等形式进行确认。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确认警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的法律证明效力。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规定公民配合法院调查的义务,落实被调查者不配合司法调查的法律责任,改变实践中配合法院调查实为被调查者“权利”的现状,并开展专题普法宣传。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