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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起诉自来水苯超标?! (编辑拟题:剥夺个体公益诉权只会加剧公地悲剧)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4月15日《现代金报》) 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很大原因是为了防止第三人诉权滥用,妨害正当权益人的权利行使,或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其标准主要是关联性和适格性。 不可否认五位居民在此次自来水苯超标中受影响甚至受损害的关联事实,然而根据我国民诉法第55条之规定,五位居民并不能够代表众多受害者,缺乏必要的代表性和组织性,确实不能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其五人败诉是否代表群体败诉?五人胜诉那公共权益又如何分配?因此,严格依法而言,该立案庭对五人公益诉讼请求不予立案无可厚非。 然而,没有个体,又何来公益?或言之,多少个体利益聚合才能谓之公益?什么民间组织才能算主体适格,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究竟姓甚名谁?面对公益,不禁想问,谁来起诉自来水苯超标?! 符合法定要件和当前司法实践的有两大组织:其一、消费者协会。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公益性职责,赋予其代表受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从自来水的供给、消费角度来看,民众显然是受损害的消费者;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拥有着更强的公共法益代表性、更专业的取证和诉讼能力,由其代表受损害的民众对拥有强大的实力、财力和社会资源的被告提起诉讼最恰当不过。 从个案角度,公益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并不代表五人诉权被完全剥夺,五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水务集团承担苯超标侵害的侵权责任,亦可要求其承担基于供水合同未提供合格水的违约责任。 但从长远来说,保护公共利益是公民作为社会一份子的社会责任,也应享有社会管理权利。机械的剥夺其维护公共利益诉权,只会导致更多公共利益被分而蚕食,最终只会加剧社会公益的公地悲剧。同样,“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享有诉权的组织和机关也应有所担当,这不仅是法益保护的必须,更是其职责所在。(作者:黄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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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起诉自来水苯超标?!
(编辑拟题:剥夺个体公益诉权只会加剧公地悲剧)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4月15日《现代金报》)
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很大原因是为了防止第三人诉权滥用,妨害正当权益人的权利行使,或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其标准主要是关联性和适格性。
不可否认五位居民在此次自来水苯超标中受影响甚至受损害的关联事实,然而根据我国民诉法第55条之规定,五位居民并不能够代表众多受害者,缺乏必要的代表性和组织性,确实不能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其五人败诉是否代表群体败诉?五人胜诉那公共权益又如何分配?因此,严格依法而言,该立案庭对五人公益诉讼请求不予立案无可厚非。
然而,没有个体,又何来公益?或言之,多少个体利益聚合才能谓之公益?什么民间组织才能算主体适格,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究竟姓甚名谁?面对公益,不禁想问,谁来起诉自来水苯超标?!
符合法定要件和当前司法实践的有两大组织:其一、消费者协会。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公益性职责,赋予其代表受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从自来水的供给、消费角度来看,民众显然是受损害的消费者;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拥有着更强的公共法益代表性、更专业的取证和诉讼能力,由其代表受损害的民众对拥有强大的实力、财力和社会资源的被告提起诉讼最恰当不过。
从个案角度,公益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并不代表五人诉权被完全剥夺,五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水务集团承担苯超标侵害的侵权责任,亦可要求其承担基于供水合同未提供合格水的违约责任。
但从长远来说,保护公共利益是公民作为社会一份子的社会责任,也应享有社会管理权利。机械的剥夺其维护公共利益诉权,只会导致更多公共利益被分而蚕食,最终只会加剧社会公益的公地悲剧。同样,“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享有诉权的组织和机关也应有所担当,这不仅是法益保护的必须,更是其职责所在。(作者: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