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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检”之我见 2120379 法硕 潘孝蕾 随着今年3月1日企业年检制度的取消,法律人群体,尤其是律师业界,对取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的呼声日益高涨。恰逢今年两会期间,成都律师联名上书国务院和司法部律师们认为对律所和律师的年检毫无法律依据,要求取消对律所和律师年检。 网络上关于对律师和律所年检制度的口诛笔伐,力陈这一制度的弊端与危害,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权力寻租;第二,打压律师。面对种种质疑,官方的回应又是那么的拖泥带水、欲盖弥彰,而令人难以信服。那么,笔者又是如何客观的审视对律师“年检”这一问题呢? 一、如何看待对律师以合法形式的不合学理的年检 据笔者了解,当前对我国的律师和律所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即“年检”)的是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从学理来讲,作为律师行业,根本无需国家机关进行所谓的“年检”,完全由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即可良好的运转。这也就是贺卫方教授所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年检是对法律职业乃至律师的亵渎。 笔者认为,当下对律师的所谓的“年检”是不合理的。但是尽管不合理,它却合法的存在着。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或者叫做”中国语境”。就如同,国家信访制度。其实信访是违反法治精神的,有争议,有不平,应该去找一个中立的负责裁判的第三方——法院(法官),但是在中国语境下,有时候“信法不如信访”。因此,信访制度尽管不合理但是也合法的存在着。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这就是中国。我们可以抱怨,但是不得不面对。 二、是否应该取消对律师和律所的年检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不是简单的取消了之,简单的取消就能解决的。而现在所讨论的对律师的年检就是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这其中涉及到两个制度性障碍。第一,既得利益者不会主动放弃已经取得的利益,他们会拼命死守而寸步不让,进一步讲,这就涉及国家整体的权力划分问题。第二,当下公民社会、自治组织发展很不成熟、不完善(这当然有国家限制发展的因素在里面),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行业、组织越是不成熟,国家越是不放心,越是加大监管力度,由此,公民社会就更无发展空间。由此形成恶性循环。看似二律背反,关键是“度”的难以把握。 以律师年检为例,第一,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靠年检而权力寻租并获取自身利益,岂是说剥夺就能剥的。第二,当下律师行业鱼龙混杂。律协表面上属社会团体组织,但是实际还是与司法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难以独立、更不成熟、不完善。所以,把律所和律师的年检完全交给律协办理,国家很不放心。所以,国家明示或者默示了司法局的这种对律师的年检行为。再者,正如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一样,律协和司法局也很难让人区分。本来律师个人只向律协交纳会费,而不向司法行政机关缴纳任何费用的。但是现在年检和律师交纳会费是在一起的,不免让人产生各种疑问。律师每年交纳会费账目,律协能否公示?钱,都花哪里去了,花的是否正当,是否真的需要交这么多的会费?这些问题是每一名律协的会员想明确知道的。 三、面对重重困难和疑问,如何规范对律师的年检 笔者认为,首先对律师年检的主体,应该逐步回归到行业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律协,应该让律协真正成为这样一种社会组织而少受行政权的干预。这就需要法律人群体的觉醒和为自己的权利而进行联合斗争,这样做的同时,也给既得利益集团以压力而让其作出让步。让权力不再寻租,让年检不再成为政府打压律师的手段。 其次,对于律师会费的收支状况,律协应该完全的公示,每个会员可以查阅,可以质疑,律协负责人必须答复,不再让律师们发出“原以为年检收费是诈骗,其实不然,年检收费是抢劫,赤裸裸的抢劫”的愤慨与呐喊,律协应注重自身信誉并以此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当下对律师年检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需要渐进的、逐步的改革,但是,也不能谨小慎微、畏首畏尾的“摸着石头过河”,因为,现在民众的耐心也是有限度的,切不可让民众尤其是律师朋友们失望而没有耐心去畅想“中国梦”、“法律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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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检”之我见
2120379 法硕 潘孝蕾
随着今年3月1日企业年检制度的取消,法律人群体,尤其是律师业界,对取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的呼声日益高涨。恰逢今年两会期间,成都律师联名上书国务院和司法部律师们认为对律所和律师的年检毫无法律依据,要求取消对律所和律师年检。
网络上关于对律师和律所年检制度的口诛笔伐,力陈这一制度的弊端与危害,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权力寻租;第二,打压律师。面对种种质疑,官方的回应又是那么的拖泥带水、欲盖弥彰,而令人难以信服。那么,笔者又是如何客观的审视对律师“年检”这一问题呢?
一、如何看待对律师以合法形式的不合学理的年检
据笔者了解,当前对我国的律师和律所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即“年检”)的是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从学理来讲,作为律师行业,根本无需国家机关进行所谓的“年检”,完全由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即可良好的运转。这也就是贺卫方教授所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年检是对法律职业乃至律师的亵渎。
笔者认为,当下对律师的所谓的“年检”是不合理的。但是尽管不合理,它却合法的存在着。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或者叫做”中国语境”。就如同,国家信访制度。其实信访是违反法治精神的,有争议,有不平,应该去找一个中立的负责裁判的第三方——法院(法官),但是在中国语境下,有时候“信法不如信访”。因此,信访制度尽管不合理但是也合法的存在着。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这就是中国。我们可以抱怨,但是不得不面对。
二、是否应该取消对律师和律所的年检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不是简单的取消了之,简单的取消就能解决的。而现在所讨论的对律师的年检就是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这其中涉及到两个制度性障碍。第一,既得利益者不会主动放弃已经取得的利益,他们会拼命死守而寸步不让,进一步讲,这就涉及国家整体的权力划分问题。第二,当下公民社会、自治组织发展很不成熟、不完善(这当然有国家限制发展的因素在里面),行业内部管理混乱。行业、组织越是不成熟,国家越是不放心,越是加大监管力度,由此,公民社会就更无发展空间。由此形成恶性循环。看似二律背反,关键是“度”的难以把握。
以律师年检为例,第一,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靠年检而权力寻租并获取自身利益,岂是说剥夺就能剥的。第二,当下律师行业鱼龙混杂。律协表面上属社会团体组织,但是实际还是与司法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难以独立、更不成熟、不完善。所以,把律所和律师的年检完全交给律协办理,国家很不放心。所以,国家明示或者默示了司法局的这种对律师的年检行为。再者,正如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一样,律协和司法局也很难让人区分。本来律师个人只向律协交纳会费,而不向司法行政机关缴纳任何费用的。但是现在年检和律师交纳会费是在一起的,不免让人产生各种疑问。律师每年交纳会费账目,律协能否公示?钱,都花哪里去了,花的是否正当,是否真的需要交这么多的会费?这些问题是每一名律协的会员想明确知道的。
三、面对重重困难和疑问,如何规范对律师的年检
笔者认为,首先对律师年检的主体,应该逐步回归到行业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律协,应该让律协真正成为这样一种社会组织而少受行政权的干预。这就需要法律人群体的觉醒和为自己的权利而进行联合斗争,这样做的同时,也给既得利益集团以压力而让其作出让步。让权力不再寻租,让年检不再成为政府打压律师的手段。
其次,对于律师会费的收支状况,律协应该完全的公示,每个会员可以查阅,可以质疑,律协负责人必须答复,不再让律师们发出“原以为年检收费是诈骗,其实不然,年检收费是抢劫,赤裸裸的抢劫”的愤慨与呐喊,律协应注重自身信誉并以此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当下对律师年检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需要渐进的、逐步的改革,但是,也不能谨小慎微、畏首畏尾的“摸着石头过河”,因为,现在民众的耐心也是有限度的,切不可让民众尤其是律师朋友们失望而没有耐心去畅想“中国梦”、“法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