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5: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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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考国私案例:中国面粉厂诉利比里亚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二)问题
      1.本案应依什么法律解决?
      2.承运人违背了其所承担的哪项义务?本案应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属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项久经确认的国际私法原则。在适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限制: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必须善意合法,必须公平、合理。本案提单载明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引用了该法,且美国为本案合同的缔结地货物启运港所在地,载货船舶“宏大”轮启航前和启航时是否适航事实所发生的地方,说明美国与该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美国法律和中国法都承认【法艺花园】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故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1924年的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否则应负赔偿之责。在实践中,适航状态包括:①船舶的结构,强度和设备能经受航次可预见的海上风浪的侵袭,适合所经地区的航行。②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及配备供应品。③使货仓、冷藏仓或船舶的其它载货部位,能适合于收受,承运和保管承运的货物。法院查明,“宏大”轮不适航状态是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存在的,且船长预知航行中会遇到恶劣气候,不能引用海上灾难免除其责任。故应赔偿因提供不适航船船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参考答案
      1.本案应依《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解决。海运提单中载明适用该法,且当事人都依该法提出诉讼请求或进行抗辩,说明当事人合意选择美国的上述法律作准据法。这不但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现已失效)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违背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运货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其抗辩证据不足,承运人应对因船舶不适航引起和造成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应判决承运人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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